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8-02
庄政办发〔2013〕70号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工程的意见》(辽政发〔2013〕7号),全面完成我市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任务,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惠民公益殡葬服务体系为出发点,以满足群众骨灰安葬、解决散埋乱葬、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为目标,按照政府主导、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统一标准、规范管理的基本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为建设北黄海地区现代化生态型中心城市做出积极贡献。 二、目标任务 2013年11月30日前,基本完成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任务,实现每个乡镇建一处2万平方米公益性公墓,城区建两处4万平方米城市公益性公墓。 1.栗子房镇、青堆镇、黑岛镇、光明山镇、昌盛街道完成2012年度建设任务。 2.城山镇、荷花山镇、桂云花乡、步云山乡、蓉花山镇、仙人洞镇、塔岭镇、大营镇、太平岭乡、鞍子山乡、兰店乡、石城乡各新建一处农村公益性公墓。 三、实施步骤 (一)工程准备阶段(2013年7月31日前) 做好工程的调查研究,科学制定规划,完成项目规划、可行性报告、选址、立项、资金筹措及报件审批工作。农村公益性公墓由市民政局审批,选址应充分利用原有的散坟集中点或荒坡脊地;城市公益性公墓由市民政局报市政府审批,用地由市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 (二)工程建设阶段(2013年8月1日至2013年10月31日) 城市公益性公墓由所在街道负责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由所在乡镇负责建设。各责任单位须在8月5日前组织开工建设,确保项目一期工程在10月底前完工并通过验收。 在项目建设阶段,市民政局对建设工程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督促检查。对出现的疑难问题及时研究,制定对策。确保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任务圆满完成。 四、建设标准 1.为使公益性公墓可循环使用、可持续运行,公墓的建设使用年限应保证在20年以上。 2.每个墓穴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行距不得超过1米。 3.墓碑长不超过60厘米,宽不超过50厘米,厚度不超过15厘米,不得使用白色碑体。 五、运行管理 1.新建的城乡公益性公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条件的,由市民政局统一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并依法管理。 2.城乡公益性公墓不以盈利为目的,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行政府定价和指导价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对超标准收费的要依法进行处罚。 六、资金保障 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纳入各级政府基本建设范畴,所需建设资金以省、大连市补助以及乡镇(街道)自筹为主,同时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进行捐助、捐建。 七、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建设 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繁杂,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各责任单位要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并指派专人负责。 2.积极稳妥推进 各责任单位要精心筹划,因地制宜,实事求是,有规划、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公益性公墓建设工作。 3.落实工作责任 实施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工程,是一项重要惠民工程,已纳入省、大连市政府工作报告,为我市绩效考评重要指标。相关职能部门要明确责任,加强绩效管理,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解决,确保任务按期保质完成。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法院,市检察院。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4日
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工程实施方案
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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