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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加强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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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政办发 [2013] 2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按照《国家预防腐败局办公室关于公布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加强县级政府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试点单位的通知》(国预办〔2012〕1号)精神,我市被确立为全国试点,为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试点工作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强化组织领导

  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成立工作组织,由主要领导负责,制定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分工,选拔业务骨干推进试点工作,按规定完成试点任务。

  二、确保试点工作实效性,加强电子政务平台应用

  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乡镇(街道)按照《庄河市政府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开展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所列事项,在电子政务平台上全面、准确、及时发布政务信息、财政预决算、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等事项。凡已进驻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的部门单位,要充分向窗口授权,确保本部门单位的所有行政职权和便民服务事项可以通过电子政务平台办理。未进驻的部门单位要积极与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沟通协调,将本部门单位行政职权及便民服务事项于2013年4月5日前纳入电子政务平台管理。

  三、大力提升试点工作影响力,积极延伸电子政务平台服务功能

  按照国家试点要求,我市电子政务平台的服务功能将延伸至乡镇(街道)公共服务中心以及村(社区)便民服务站。各乡镇(街道)要确保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及便民服务站建设符合试点要求,有关工作人员能够独立熟练应用电子政务平台,通过平台的各级窗口终端,高效办理便民服务事项,及时上传日常数据信息。

  四、深入推进阳光政务建设,着力实现电子监察系统全覆盖

  市纪检、监察部门要随时调取各部门单位、各乡镇(街道)的办件数据,对政务公开、行政职权和便民服务事项的办理和运行实施全程监督。

  市政府开展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加强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就通知事项进行跟踪督办检查。对工作不到位,影响试点整体工作成果的部门单位、乡镇(街道),市政府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1日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法院,市检察院,省、大连市直属机构。
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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