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庄河市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18
庄政办发〔2012〕1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庄河市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庄河市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实施意见 为确保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规定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目标任务 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依法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公正、公平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和农村社会矛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目标任务: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通过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解决我市农村土地承包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土地承包纠纷,稳定和发展农村经济,构建和谐农村社会,形成科学管理规范的调解机制,实现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律化。 (一)市级机构与工作职责 机构设置:市政府调整成立庄河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仲裁办),开设仲裁庭。市仲裁办为常设机构,与市农发局农经法规科合署办公。市仲裁委员会聘请20至30名专兼职仲裁员,编制仲裁员名册,并录入仲裁员库。 工作职责:1.庄河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研究农村土地经营纠纷仲裁的重大事项;负责聘任、培训、管理和解聘仲裁员;受理仲裁申请;支持、指导、监督仲裁活动; 协调市直有关部门参与做好仲裁工作。 2.庄河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协助市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的日常工作;编制仲裁员名册;送达仲裁文书;管理仲裁委员会的文书、档案、印鉴;协助组织仲裁员培训、管理;协助仲裁庭完成仲裁活动;完成仲裁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3.庄河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庭:由当事人或仲裁委员会选定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依法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进行调查、调解、审理、仲裁。 (二)乡、村级机构与职责 机构设置:各乡镇(街道)要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农经部门负责人兼任,成员由农经、司法、信访、妇联、农民代表等相关单位及部门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三资”代理办,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并受市仲裁委员会领导。村级设立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小组,组长由村民委员会主任兼任,成员由治保主任、调解员、妇女主任、农民代表等相关人员组成。 工作职责:1.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委员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调解处理本区域内土地承包纠纷,并回访、检查、督促当事人执行协议情况;开展土地承包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制作调解文书,受理纠纷登记,对村调解小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定期向市仲裁办上报工作情况。 2.村调解小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调解处理本区域内土地承包纠纷,并回访、检查、督促当事人执行协议情况;开展土地承包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制作调解文书,受理纠纷登记;接受乡镇(街道)调解委员会监督指导;定期向乡镇(街道)调解委员会上报工作情况。 三、工作步骤 (一)各乡镇(街道)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意见; 四、工作要求 (一)建立工作机制。市、乡、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机构要履行好相应工作职责,实行逐级调解、三级联动的工作机制。每起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先由村调解小组进行调解;村调解不成的,由当地乡镇(街道)调委会再进行调解,乡镇(街道)、村调解后要形成书面调解书;乡镇(街道)、村两级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持乡镇(街道)调解意见书,向市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仲裁。 (二)做好宣传工作。要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公布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程序和相关要求,让人民群众了解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的法律法规和工作流程。 (三)健全各项制度。市仲裁委员会要制订章程、仲裁工作制度,制作仲裁工作文书。乡镇(街道)、村要制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并上墙公布,使当事人了解有关法律依据和工作程序,规范调解仲裁行为,提高办事效率。 (五)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加强领导,建立机制,落实人员。市农发局作为牵头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抓好土地承包的调解仲裁工作;司法部门对于仲裁案件的受理和调解仲裁等工作,特别是裁决结果需要强制执行的要给予大力支持和配合,确保仲裁工作的规范性和仲裁结果的权威性;财政部门应将仲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市政府法制办、市国土局、市林水局(林业)、市海洋渔业局、市信访局、市妇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依法行政,确保调解仲裁工作扎实推进。
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27日
二、机构设置与工作职责
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办、仲裁庭、乡镇(街道)调解委员会、村调解小组及其工作人员要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依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做到依法行政。
(二)市政府调整成立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
(三)配备仲裁办、仲裁庭办公人员;
(四)乡镇(街道)和村分别成立农村土地承包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小组、明确机构设置和人员组成;
(五)各乡镇(街道)要组织召开会议,部署相关工作,同时由市仲裁办负责,对仲裁员、调解员进行培训;
(六)建立各项工作制度,制定统一的仲裁规范性法律文书;
(七)做好仲裁庭的硬件设施建设。
(四)严格规范操作。乡镇(街道)、村调解组织要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规定,及时调解,尽力化解纠纷矛盾,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市仲裁委员会要按规定要求及时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在案件办理方法上,坚持以调解为主、裁决为辅的原则,把调解工作贯穿于案件办理的全过程,尽量让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对确实不能以调解方式解决的,应依法及时作出裁决。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妇联。
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27日印发

首页
政务公开
政务服务
政民互动
走进庄河
招商资源
北黄海经开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