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临时取土场用地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0-30
庄政办发〔2012〕9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确保我市各项重点工程顺利推进,加强临时取土用地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11〕2号)等有关规定,以及《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庄河市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预审工作意见的通知》(庄政办发〔2012〕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各种名义在未经审批情况下,擅自以买卖、流转、承包等方式处置集体土地资源,特别是可作为建设工程项目取土场设置的土地资源,包括荒山、土丘等。对历史遗留处置的集体土地资源要逐一进行清理,合同期满后不再续期,若确需处置的须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庄政办发〔2012〕14号文件执行。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对所属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不得擅自组织签订相应的流转承包合同。对因管理不到位而出现问题,并造成集体经济重大损失,引发群众集体上访的,要追究相关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由国土部门负责,各乡镇街道、规划建设、农业、林业等相关部门配合,抓紧组织矿产资源规划编制,要充分考虑大型取土场的规划编制。财政部门要保证规划编制经费及时到位。
三、各乡镇街道、相关部门单位要教育、引导广大群众自觉遵守和服从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大对非法买卖集体资产资源查处力度,国土、规划建设、农业、林业、水务、民政、审计、公安、监察等部门要通力协作,形成合力,坚决遏制非法买卖集体土地资源的行为,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法、秉公办事,对不负责任、玩忽职守的,要坚决问责,对个别内外勾结造成国家、集体经济重大损失的,坚决追究其法律责任。
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日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市直各单位,各新闻单位,省、大连市直属机构。
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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