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庄河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8-07
庄政办发 [2012] 7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庄河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本意见中的畜禽养殖项目包括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及小型养殖项目。畜禽养殖场是指常年存栏量为猪500头以上、鸡3万只以上、牛100头以上的畜禽养殖场及达到规定规模的其他类型畜禽养殖场。畜禽养殖小区是指距居民区一定距离,经过行政区划确定的多个畜禽养殖个体集中生产的区域,其适用规模是指常年存栏量为猪2000头以上、蛋鸡5万只以上、肉鸡10万只以上、成年奶牛100头以上、肉牛200头以上及同等规模的其他畜禽种类养殖区。小型养殖项目是指规模化以下的养殖项目及其他类型的小规模养殖户。 一、合理规划,优化畜禽养殖布局 按照布局合理、生态高效、环境可承载原则,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合理控制养殖总量,不断减少散养量,提高规模化、集约化程度,优化畜禽养殖结构。稳步推进小规模养殖场和散养户向生态养殖小区集中,逐步实现生活区和生产区分离。 (一)下列区域划定为禁养区: 1.城市建成区、规划区和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2.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 3.城镇的居民区、医疗区、商业区、文教科研区等人口集中地区; 4.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禁养区内禁止新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应限期搬迁或关闭。 (二)下列区域划定为限养区: 1.城镇规划区内; 2.国道、省道、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两侧1000米区域内; 3.集镇、村庄及农村新型社区外延500米范围内; 4.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限制畜禽养殖区域。 限养区内禁止新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责令限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限期治理,无法完成限期治理的,将逐步搬迁或关闭。 二、严格准入条件,从源头上控制新污染源产生 严格执行新建、扩建、改建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户)准入条件。不得在禁养区和限养区内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户),适养区内新建项目必须符合城镇(村屯)总体规划要求,并合理布局。新、改、扩建规模化养殖项目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建设单位要征求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以及市国土局、市农发局意见,并取得书面同意。对没有取得书面同意的建设项目,市环保局拒绝环评申请。同时水务、供电等相关部门拒绝供水、供电请求,农发局拒绝发放《动物防疫合格证》。 对规模化以下的小型畜禽养殖项目由有关乡镇政府按照相关要求严格把关,经村民小组、村(居)委会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后,上报市环保局审核备案后方可实施。 三、因地制宜,提高畜禽养殖治理水平 从改善生态环境的角度出发,积极推广各类适合当地产业发展、符合生态化养殖要求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和养殖模式。采用过程控制与末端治理相结合的方式,大力提倡畜禽养殖场(户)采用“两分离(干湿分离、雨污分离)、三配套(干粪池、沼气池、沼液储存池相配套)、零排放”的治理技术和工艺,努力降低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成本,提高畜禽养殖排泄物治理及资源化利用水平。 四、严格执法,强化养殖污染监管 按照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的区域,在2013年底前,逐步完成禁养区内养殖场(户)的关停转迁工作。加强限养区内已建成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户)且符合规划的养殖项目的环境监管,符合条件项目要尽快补办环保审批及验收手续。对不符合规划要求及达不到治理要求的养殖场(户),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查处。依法实施规模化养殖场(户)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核定的总量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缴纳排污费。 五、严格区分畜禽养殖污染纠纷的处理责任,实行“属地化负责”原则 对符合《大连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规定的规模化养殖场(户)的环境违法行为,由市环保局处理。对《大连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没有规定的散户和小型养殖户的环境违法行为,由所在地乡镇政府采取多渠道化解、长短期调整和整治相结合的办法予以解决。 六、加强扶持,推广建设集中式养殖小区和生态种养模式 相关部门要积极争取项目资金,鼓励养殖项目向生态环保模式发展,推广建设集中式养殖小区和生态种养模式。对已建成的养殖场(户)要实行以奖促治政策,治理后效果突出或形成生态型、观光型种养业的将给予一定的奖励。 主题词:环保 动物 通知
庄河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若干意见
为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促进畜牧业健康持续发展,保护和改善农村生活和生态环境,根据环保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07〕12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法院,市检察院。
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6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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