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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庄河市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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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政办发 [2012] 7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庄河市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二年四月十四日

 

         庄河市2011年度土地矿产
      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为了促进土地和矿产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有效遏制和查处土地、矿产违法行为,圆满完成2011年度部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以下简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6号)要求,参照省国土资源厅《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任务和依据

  (一)工作目标

  通过此次卫片执法检查,促使领导干部和社会各界进一步增强保护耕地、集约节约、依法依规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意识;促进管理部门加大监管力度、积极履行职责,努力提高保障发展和保护资源的能力与水平;建立并完善以共同责任机制为主要内容的执法监察长效机制和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机制。

  (二)工作任务

  按照国土资源部卫片执法检查通知要求,以2011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为基础,对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卫片图斑组织核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依法查处并全面整改,确保我市违法占用耕地比例低于2%,顺利通过国家验收,不被约谈和问责。

  (三)工作依据

  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以《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为依据。《规范》与《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通知》为准。

  二、工作安排

  2011年度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分为安排部署、核实查处、督察验收、约谈问责四个阶段。采取自查与上级督察相结合、案件查处与整改规范相结合的方式,重点抓好核查认定、案件查处、责任追究、统计汇总、整改规范和建章立制等工作。

  (一)安排部署阶段(2012年4月30日前)

  按照省政府的安排部署,我市成立了以主管副市长为组长的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同时做好人员的培训工作,准确把握相关政策要求,掌握填报方法。 在国土资源部卫片数据下发前,对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中确认的“本年未批先建”地块及省重点矿区现行开展核实、整改和查处工作。

  (二)核实查处阶段(5月1日-6月10日)

  以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土地矿产卫星遥感监测图斑为依据开展核查工作,6月5日前,要完成我市区划内图斑核查、督查整改和案件查处等工作,通过省国土资源厅内网向省国土资源厅报送2011年度卫片执法检查初步成果数据。

  (三)督察验收阶段(6月11日-9月15日)

  6月20日前,利用“批、供、用、补、查”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复核确认,迎接省国土资源厅督察组对我市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督查。

  由领导小组对违法案件查处工作进行督察,确保在6月30日前,将所有违法案件整改查处到位。

  8月10日前,按照国土资源部督察和审核意见进一步进行整改纠正,经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8月15日至9月15日,整理好卫片卷宗及相关资料,迎接国土资源部的验收工作。

  (四)约谈问责阶段

  大连市根据2011年度卫片执法检查验收结果、图斑检查和整改查处结果对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情况进行综合排序,拟提出警示约谈和问责对象。

  三、政策界限

  2011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与土地变更调查相衔接,疑似违法图斑全国检查(监测)时段统一为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一)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有关政策

  1.消除违法状态地块的判定标准

  6月30日前,违法用地已经整改查处,依法对人、对事作出了处理并且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或已经拆除复耕到位,消除违法状态,所涉及的耕地面积在实施责任追究时,不计入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

  拆除复耕到位情况由大连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认定,出具证明文件,要与拆除前和拆除复耕后的实地照片一并纸质归档备查。

  2.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的判定标准

  为确保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一系列重要政策和目标要求,增加土地有效供应、保障民生,在2011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中发现的尚未取得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在实施责任追究时,不计入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

  3.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项目用地

  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项目用地占用耕地的面积必须计入所在市、区(市、县)违法占用耕地的面积。在实施责任追究时,根据市、区(市、县)政府在用地监管和报批过程中履行责任情况,酌情区别对待。同时根据个案情况,依法追究违法用地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责任人的责任。

  4.违法用地符合规划认定

  在认定违法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具体实施行政处罚时,要考虑规划修编因素,做好与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经获批的,以新规划为依据;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尚未获批,省、大连市级规划大纲已审定通过,建设项目已纳入大纲的,以审核通过的规划大纲为依据。除以上两种情况外,以违法用地发生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

  5.试点地区有关用地使用试点政策

  对国土资源部批准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低丘缓坡土地综合开发利用试点和矿业用地试点等地区,在判定试点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合法性时,按相应的试点政策判定,在《土地疑似违法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用地手续栏目中填报有关批准手续,同时在试点类型栏目中标注相应试点类型和批准试点的文件号。

  6.取消实地伪变化填报选项

  2011年度土地卫片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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