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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庄河市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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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政办发〔2012〕3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庄河市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六日

庄河市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意见

  为切实规范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基建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提高财政性基建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基建项目竣工验收是对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的全面审查和总结。

  二、凡全部或部分利用财政性资金新建、改建、扩建基建项目,均应按本意见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国家对有关基建项目的竣工验收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建设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工作,在收到建设单位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后,应牵头会同或组织发展改革、财政、监察、审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及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并按行业或部门规范要求提出项目验收方案。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做好竣工验收工作。市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工程项目是否按图施工、是否兑现设计变更及签证进行重点核验。

  四、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投资计划、概算调整及其批准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建设内容。

  (二)系统整理所有技术文件材料并分类立卷,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齐全、完整。具体包括:项目审批文件和历年投资计划文件;招投标文件(书);中标通知书;设计、施工、监理合同;工程结算的基建财务档案(含账册、凭证、报表等);工程总结文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证书;工程竣工图等其他有关资料。

  (三)上级行业质量监督部门或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土建工程合格质量报告。

  (四)主要工艺设备及配套设施能够按批复的设计要求运行,并达到项目设计目标。

  (五)环保、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均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经相关部门审查合格。

  (六)工程项目或各单项工程已通过建设单位初验合格。

  (七)编制了竣工财务决算,并经有资质的中介审计机构或当地审计机关审计。

   五、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设总体完成情况。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质量、建设工期等是否按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建成。

  (二)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资金到位及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投资、财务管理的规定,包括中央投资、地方配套及自筹资金到位时间、实际落实情况和项目资金支出管理情况(包括专账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等)。

  (三)项目变更情况。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是否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变更项目是否经过相关部门签证,是否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出增减项目预算,是否经市财政部门进行造价审核。

  (四)施工情况和设备到位情况。各单位工程和单项工程验收合格纪录:包括建筑施工合格率和优良率,有无与设计不符的漏项工程和降低材料标准等偷工减料行为;仪器、设备安装及调试情况;生产性项目是否经过试产运行,有无试运转及试生产的考核、记录;是否编制各专业竣工图。

  (五)执行法律法规情况。环保、劳动安全、卫生、消防等设施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是否合格,建筑抗震设防是否符合规定。

  (六)竣工财务决算情况。基本建设项目竣工时,应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项目,其中单项工程竣工且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应编制竣工财务总决算。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调整及其批复文件;招投标文件(书);历年投资计划;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的项目预算或上级主管部门投资决算;承包合同、工程结算等有关资料;有关的财务核算制度、办法;其他有关资料。

  (七)档案资料情况。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设计文件、竣工文件、监理文件及各项技术文件是否齐全、准确,是否按规定归档。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基建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六、竣工验收程序

  (一)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之前,先由施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整理好文件、技术资料,向建设单位提出交工报告。建设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及时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及使用等有关单位进行初验。初验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报请竣工验收。

  (二)初验合格并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后,根据验收权限组织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三) 竣工验收申请应依照竣工验收条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分类总结,并附初步验收结论意见、工程竣工决算。

  竣工验收申请应体式规范,内容完整、真实,并装订成册。

   七、竣工验收的组织

  (一)项目主管部门在收到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后,对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在30日内组织竣工验收。

  (二)竣工验收要组成专门验收组。验收组由验收组织单位、发展改革、规划建设、财政、监察、审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及工艺技术、工程技术、基建财会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不少于9人的单数,其中工程、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验收组可根据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分成工程、投资、工艺、财会等验收小组,分别对相关内容进行验收。

  建设、使用、施工、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验收工作,并各自形成规范的工作报告。

  (三)验收组要听取各有关单位的项目建设工作报告,查阅工程档案、财务账目及其他相关资料,实地查验建设情况,充分研究讨论,对工程设计、施工和工程质量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

  八、验收组通过对项目的全面检查和考核,与建设单位交换意见,对项目建设的科学性、合理性、合法性作出评价,形成竣工验收报告,填写竣工验收表。

  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概况;资金到位、使用及财务管理情况;土建工程情况;仪器设备购置情况;操作规程及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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