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庄河市水工程建设及资金使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3-19
庄政办发 [2012] 1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庄河市水工程建设及资金使用管理工作意见》业经2011年11月25日市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庄河市水工程建设及资金使用 为加强水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和明确水工程建设管理程序,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印发关于贯彻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水建管〔2001〕74号)和《大连市水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水工程,是指庄河市境内各类水库、灌区、节水灌溉、井、塘、闸、坝、河道、海堤、水土保持、集雨、节水、引水、城乡供水、水资源保护工程及相关配套、附属等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维修等)。 二、水工程建设管理主要包括:项目报建、招标投标、建设实施、档案管理、资金使用管理、竣工验收和责任追究等。 三、水工程建设须实行项目法人制、项目报建制、工程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施工监理制、资金管理制、工程质量监督制等制度。 四、水工程建设实行项目主管部门及项目法人分级负责的管理体系。 (一)项目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大连市的政策、法规和规定。 2.组织、协调工程项目建设。 3.负责对项目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和技术、经济负责人的日常管理、监督工作。其主要内容包括: (1)执行上级颁布的固定资产、资金管理与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2)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落实执行情况; (3)年度建设计划和批准的设计文件的执行情况; (4)概算控制、资金使用和工程组织管理情况; (5)信息管理、工程档案资料管理情况等。 4.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二)项目法人的主要职责: 1.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负总责,并对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2.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组织工程建设。 3.负责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工程报建和主体工程开工报告报批手续。 4.配合相关部门搞好招标,签订相关合同,实行合同管理,并依法做好工程的监理、施工等。 5.组织编制、上报项目年度建设计划,落实年度工程建设资金,严格资金管理。 6.组织编制、上报在建工程度汛方案,落实有关安全度汛措施,并对在建工程安全度汛负责。 7.组织编制竣工决算报告。 8.按照有关验收规程组织或参与验收工作。 9.工程档案资料的管理,包括对参建单位所形成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10.接受项目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 五、依据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水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报建制度,项目报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初步设计已获批准; (二)项目法人实体已经建立; (三)项目已列入国家或地方建设投资计划,筹资方案已经确定,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有关土地使用权已获批准; (五)环评、地勘等相关材料。 六、水工程应严格实行招标投标制。凡符合招投标条件的水工程必须实行招投标,在项目范围及规模标准以内的,全部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在项目范围及规模标准以外的,要在市监察部门监督下,严格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招投标。项目中标单位不得将该项目再次进行转包、分包和挂靠承包等。 七、水工程项目主体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要按项目管理权限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并获批准。开工报告未经批准,工程不得开工。开工报告批复后,项目法人应在7日内将开工报告批复文件报市水务局备案,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施工、监理合同副本(原件); (二)项目法人现场组织机构情况; (三)监理单位现场组织机构情况; (四)年度建设计划(进度、资金等)情况。 八、项目法人单位要依法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等合同,加强合同管理。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材料和设备供应等单位要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严把质量关,确保工程质量和按期完工。 (一)项目法人做好项目投资、进度和质量的控制;要建立严格的现场协调制度,及时研究解决设计、施工的关键技术问题,积极处理好参建各方的关系,为施工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二)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要严格按水利部及监理合同有关规定对工程建设实行全程监理,对重要、隐蔽工程要实行旁站式监理。同时,要加强自身素质建设,严禁无证上岗,监理工作应坚持做到公正、廉洁、尽责。 (三)设计单位应按合同及时提供施工详图,并确保设计质量。设计代表要及时深入工地,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问题。 (四)施工单位要切实加强质量管理,认真履行施工合同,要严格执行“三检制”,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九、强化档案管理工作,水工程档案工作的进程要与工程建设进程同步。 十、工程建设期间发生质量事故,要严格按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五日
管理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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