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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庄河市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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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政办发 [2012] 1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庄河市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意见》业经2011年11月25日市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庄河市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意见

  为加强我市公路建设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公路建设质量,全面完成各项公路建设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前期准备工作

  (一)市交通局根据大连市总体要求和庄河实际,科学制定本地区公路建设规划、年度计划及公路建设分年度实施方案,其中应包括公路现状、具体建设项目、资金筹措情况及保障措施等。对需上级资金补助项目进行收集、整理、核实,并按程序上报审批。

  (二)市交通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职责权限负责组织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招标文件的编制工作。

  (三)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项目的立项审批、工可审批、规划审批、环评审批、土地报件等相关手续,并将相关材料装订成卷分别向市发展改革局和行业主管部门申报,其中,涉及市政府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套的,须取得市政府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配套资金承诺。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项目不得实施。

  二、招投标管理

  (一)公路建设项目计划资金落实和前期手续办理完毕后,符合《庄河市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的,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不符合《庄河市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的,由市交通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且信誉好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投标。参加公路项目投标的施工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资质条件要符合建设项目的等级要求。

  (二)招投标具体工作程序应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辽宁省普通公路施工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规定进行。

  (三)招投标过程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贯彻廉政建设的要求,严禁走过场和弄虚作假。

  (四)中标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中标工程转包给其他法人或自然人。未经业主批准,中标单位不得将中标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外分包。

  (五)投标单位中标后,要依据招投标文件,配备相应的技术力量和施工机械,积极做好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

  三、项目施工管理

  (一)各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要做好征地动迁、施工环境保障、工程建设组织协调等工作。市交通局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工程管理办法或细则,加强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保证施工安全。

  (二)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建立“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三级质量保证体系和年度工程质量检查制度。

  (三)建设单位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根据公路工程特点和技术要求,合理确定标段、工期、造价,通过项目招投标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勘测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并应分别签订合同,实行合同管理。

  (四)建设单位应主动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开工前,应按规定向行业主管部门办理开工报告、施工许可证和工程质量监督等手续;施工过程中,应主动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完工后,应主动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

  (五)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并在开工前做好设计文件的交底工作。对大中型和有特殊要求的项目,设计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立代表处或派驻设计代表,随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解决设计的有关问题。

  (六)施工单位必须依据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技术标准和规范,按照设计文件、施工合同和施工工艺要求组织施工,并对工程质量负责。同时接受质监机构资质和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

  (七)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向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报告,并保护现场接受调查,认真进行事故处理。

  (八)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技术标准和规范,严格履行监理合同,监督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实施。接受质监机构对其监理资格、监理质量控制体系及监理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

  (九)监理单位根据所承担监理任务和监理合同的要求,向工程施工现场派驻相应的监理机构、人员和设备。

  监理工程师上岗必须持有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监理工程师证书,其他监理人员上岗,必须经过岗前培训,具有公正、有效开展监理业务的能力和责任。

  (十)监理单位应认真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设计变更和工程施工工艺,批准特殊技术措施和特殊工艺;监督合同中有关质量标准、要求的实施;纠正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承包合同的施工行为;进行工程质量检测,参加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和工程验收。

  (十一)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业单位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十二)施工单位应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取得考核合格证书,方可参加公路工程投标及施工。

  (十三)施工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十四)从业单位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十五)勘察单位应按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明确地质环境对安全的影响,提交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以满足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十六)设计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生产隐患或者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措施建议。

  (十七)监理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理,对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应当编制安全生产监理计划,明确监理人员的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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