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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庄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3-16

【字号: | |

庄政办发 [2012] 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庄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意见》业经2011年11月25日市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庄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央、省和大连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保障标准

  按照大连市民政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大民发〔2011〕41号)精神,我市从2011年4月1日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年2530元,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340元。以后按照大连市民政局、大连市财政局自然增长机制规定实施。

  二、保障形式

  城乡低保保障形式为差额保障。城市居民按规定计算家庭成员经济收入后,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按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与低保标准的差额,发给保障金;城镇低保中有劳动能力人员的保额不能高于低保标准的一半。

  三、保障对象的确定

  城乡低保的申请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庄河市户口;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低保标准;

  (三)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低保标准。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和扶(抚)养关系、户口在一起并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

  家庭成员在大中专院校就读,户口已转出但仍由其家庭供养的,按同一户口家庭成员计算并给予保障。

  家庭成员中分别持有农业、非农业户口的,应按照农村低保和城镇低保分别进行保障。

  四、城乡低保审批程序

  (一)农村低保

  1.符合农村低保标准的居民,户主可随时向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村(居)委会接到村民的申请后,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评估核实,村(居)“两委”会商同意后,上报乡镇(街道)民政办。

  2.乡镇(街道)民政办接到村(居)委会上报的材料后,组织有关人员入户核查。核查后,对符合低保条件的拟保户进行情况汇总,并将拟保户的保障人口及保障额提交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审核,审核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回复村(居)委会。村(居)委会接到回复后,及时组织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或拟保户所在屯(社区)村(居)民会议讨论表决,与会人数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获得实到村(居)民代表三分二以上或实到村(居)民半数以上同意方能通过。形成决议后,通过村务公开等形式向村(居)民公示,公示期为10天。期满无异议后,由村(居)委会上报乡镇(街道)民政办,并上报市民政局复核、审批。

  3.市民政局接到乡镇(街道)上报的申请材料后,应在20日内复核完毕,复核时需入户抽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填写《大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发放《大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庄河市农村低保社会化发放一卡通存折,申请人从被批准当季度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户由村(居)委会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批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家庭,应分别在每年的6月、12月,通过所在地村(居)委会向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以书面形式报告上半年或全年家庭收入情况,符合条件的,应提出继续享受农村低保申请。村(居)委会、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对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和人员变化情况进行核查,根据核查情况调整保障标准和人员。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1)家庭年人均收入虽然低于农村低保标准,但实际生活水平明显达到或高于农村低保标准,能够维持基本生活的;

  (2)具有劳动能力,但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劳动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3)有机动车辆(用于补偿残疾人功能性缺陷的代步机动车除外)的;

  (4)3年内自建住房、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装修住房的;

  (5)一年内购买价值超过农村低保月均标准5倍的非生活必需品的;

  (6)安排子女择校就学或义务教育期间进入收费学校就读或自费出国留学的;

  (7)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多生育子女及违法收养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已接受人口与计生部门处理的除外);

  (8)有赌博、嫖娼、吸毒等行为的;

  (9)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而提出申请的;

  (10)经审批机关认定其他不能享受农村低保的。

  (二)城镇低保

  1.户主向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居(村)委会接到申请后,组织低保工作小组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入户核查,并召开初审会议,作出初审决定后上报街道(乡镇)民政办。

  2. 街道(乡镇)民政办接到居(村)委会上报的材料后,组织低保工作领导小组入户核查、审核,研究同意后,通知居(村)委会将拟保户的姓名、家庭人口、家庭经济收入等基本信息在社区公示栏和申请户所在楼院(屯)张榜公示,公示期为10天,期满无异议后,上报街道(乡镇)民政办,并上报民政局复核、审批。对有争议的拟保户和有异议的低保户,各街道(乡镇)、居(村)委会按规定程序及时组织召开集体(听证)审批会议。

  3.市民政局核查后,对符合条件的填写《大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并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公告七天,期满无异议后,发放《大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庄河市城镇低保社会化发放储蓄存折。申请人从被批准之日次月起享受低保待遇。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户由居(村)委会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城镇低保待遇:

  (1)虽然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镇低保标准,但实际生活水平高于城镇低保标准的;

  (2)银行存款超过城镇低保标准3倍的,一年内购买价值超过城镇低保标准5倍的非生活必需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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