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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庄河市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3-16

【字号: | |

庄政办发 [2012] 12号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庄河市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工作意见》业经2011年11月25日市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庄河市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工作意见

  为贯彻实施海域有偿使用制度,加强我市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辽宁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大连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大连市贯彻〈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大财非〔2007〕195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凡我市辖区内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本意见缴纳海域使用金。

  二、根据不同用海性质或情形,海域使用金可以按照规定一次性缴纳或者按年度逐年缴纳。

  三、根据省、大连市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市政府制定不同用海类型的征收标准,并在海域使用金年度征收文件中明确。

  四、用海单位和个人按照《海域使用权证书》批准的面积、类型、使用年限,根据市政府制定的征收标准缴纳海域使用金。

  五、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核算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底数,市政府委托沿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辖区代收,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后,按市政府规定的比例返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六、建设项目用海海域使用金,由项目单位到市财政局领取“一般缴款通知书”后,到银行直接缴入国库。

  七、办理海域使用权转让、变更、抵押的,应当缴纳转让年度、变更年度、抵押年度的海域使用金。

  八、新审批用海项目在缴纳海域使用金后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已获批准的用海项目,海域使用权人持海域使用金缴纳凭证,到市海洋与渔业局办理《海域使用权证书》年度审查登记。

  九、我市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截止时间为每年的11月15日。

  十、应按年度逐年缴纳海域使用金的用海单位和个人不按期缴纳海域使用金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中国海监机构限期缴纳;在限期内仍拒不缴纳的,由市政府注销其《海域使有权证书》,收回海域使用权。

  对欠缴海域使用金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中国海监机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中国海监机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一、海域使用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违者按相关规定处理。

  十二、市监察局负责对我海域使用金征收进行监察,可通过下列方式进行:

  (一)通过行政权力电子监察系统对办理《海域使用权证书》年度审查登记情况进行监察。主要监察公示内容、海域使用交纳情况、审查程序、工作态度、服务质量、审核登记等情况。

  (二)从市海洋与渔业局上报的各沿海乡镇(街道)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底数和征收数额情况中按比例随机抽取乡镇(街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监察。主要监察是否存在用海单位和个人不按期缴纳海域使用金、是否存在海域使用金没有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是否存在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海域使用金以及按比例返还乡镇(街道)情况等。

  (三)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同时,将调查结果录入行政权力运行制度系统中,作为政府绩效考核重要依据。

  十三、市海洋与渔业局、市财政局负责对全市海域使用金缴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主题词:经济管理  海域  通知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法院,市检察院。
 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2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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