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庄河市市直单位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3-15
庄政办发 [2012] 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庄河市市直单位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管理工作意见》业经2011年11月25日市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1.庄河市市直单位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意见
2.庄河市市直单位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报告单
为规范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工作行为,确保政府采购质量,维护采购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意见。 一、市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或服务的合同履约验收管理工作,适用于本意见。 实行招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合同履约验收管理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是指采购单位组织验收小组,对中标供应商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情况及结果进行现场检验和评估,以确认其所提供货物、工程或服务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标准和要求的活动。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经认定有资质的采购代理机构(以下两者统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参与合同标的的验收,协助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质量、性能、售后服务问题以及其他纠纷。 四、政府采购合同是履约验收的依据。采购单位和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均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合同履约验收活动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提出验收申请。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供应商在具备验收条件的前提下,向采购单位提出合同履约验收申请。 (二)下达验收通知单。采购单位应在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供应商下达合同履约验收通知单,进一步明确验收的时间、地点、方式、内容及要求。 (三)指定验收主要负责人。合同履约验收工作实施之前,采购单位需指定验收主要负责人,负责整个验收工作的组织实施。 采购单位直接参与该项目的政府采购主要责任人不应作为合同履约验收的主要负责人。 (四)制定合同履约验收工作方案。采购单位负责制定验收工作方案,确定验收的职责分工,拟定验收小组人数、构成和来源,制定验收具体办法、内容和要求。 (五)组建验收小组。 验收小组应根据项目实际决定组建方式。其中,货物和服务类项目预算3万元以下及工程类项目预算10万元以下的,采购单位可自行组织验收;货物和服务类项目预算超过3万元且30万元以下及工程类项目预算超过10万元且30万元以下的,验收小组由采购单位的代表及相关领域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相关领域专家可由采购单位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选用,也可以从采购单位中产生,但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选用的专家人数需占验收小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一;项目预算超过30万元的,验收小组由采购单位的代表3人及相关领域专家2人或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统称“检测机构”)组成。 项目预算在100万元以上的,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进行现场监督;项目预算在100万元以下的,财政、监察、审计部门可视情况进行随机检查或抽查。 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如另有行业规定的,从其规定。 1. 原则上专家通过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在验收前一天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产生,由财政、监察等部门现场监督。遇有特殊行业和产品,政府采购审评专家库不能满足需求时,可由采购单位按有关规定确定专家人选,报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被邀请专家原则上一年内参与同类项目验收工作的不得超过10个。 3.已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的专家不能参加本项目的验收工作。 4.需邀请检测机构参与验收活动的政府采购项目主要包括: (1)合同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或技术含量高需要检测的政府采购项目; (2)涉及群众利益的民生工程政府采购项目; (3)市委、市政府重点建设的政府采购项目; (4)供应商有质疑投诉的政府采购项目; (5)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政府采购项目。 (六)组织验收。验收小组逐项按照合同约定内容进行核对并做好验收记录。货物类应认真检查外包装是否完好无损;核对品牌、规格、型号、配置、配置零部件编号、制造商名称、数量、价格;检查是否有检验证、合格证、保修证、说明书及原始装箱配置清单并加盖制造商供货专用章。如是进口设备需提供报关清单。核实供应商售后服务合同约定内容。现场进行安装调试,检验设备运行状况。 服务类按照合同约定内容,采取“事中或事后”验收方法,核实服务的内容和质量。 工程类按照行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的标准、方法和内容进行验收。 (七)验收时间的约定 1.货物类和服务类。对供应商提供的国家标准产品或技术要求不高且品牌、型号规格明确的,采购单位应做到随到随验收。 对技术要求较高的产品或服务,采购单位需在供应商提交货物或服务完成之日起,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组织验收工作。 2.工程类。属于独立的工程(包括设备安装调试)项目,在供应商提交竣工报告之日起,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组织验收工作,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供应商。 属于基本建设配套工程项目,需要与基本建设工程整体验收的,则按照基本建设项目俊工验收规定执行。 (八)分段验收约定。按采购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和付款期限进行分阶段验收,并出具分段验收报告。最后一次付款,如有质量保证金的,采购单位对供应商提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庄河市市直单位政府采购合同
履约验收管理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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