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庄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大连市政府 | 辽宁省政府 |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热门搜索: 招聘 公积金 环保
X
X

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庄河市市直单位政府采购工作规程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3-15

【字号: | |

庄政办发 [2012] 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庄河市市直单位政府采购工作规程》业经2011年11月25日市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市直单位政府采购工作流程图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庄河市市直单位政府采购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直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健全和完善市直单位政府采购运行机制及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辽宁省省直单位政府采购规程》和《大连市市直单位政府采购工作规程(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市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适用本规程。

  财政性资金是指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行政事业收入、以政府信誉或者财产担保的借贷资金以及属于政府所有的其他资金。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  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纳入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通用采购项目以及超过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其他采购项目,委托依法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的采购活动。

  部门集中采购,是指由市直主管部门统一实施的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部门集中采购,由部门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者经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分散采购(也称自行采购),是指由采购人组织实施的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和限额标准以下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六条  政府采购应当以集中采购为主要采购形式。对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确需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的,须在采购活动实施前获得市财政部门的批准。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范围,由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加以确定。

  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由市财政部门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补充性规定,经市政府授权,可由市财政部门发布实施。

  第七条  市财政部门是我市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制定政府采购规章制度;拟定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审核和批复政府采购预算;审批采购方式;拨付政府采购资金;对政府采购合同进行备案管理;统计、发布和管理采购信息(信息发布按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执行);监督采购活动;处理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考核集中采购机构业绩;建立和管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实施政府采购法规制度等相关知识培训;依法受理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投诉事宜等。

  第八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资源交易中心”)是我市政府集中采购的执行机构,负责承办我市政府集中采购的操作事宜。主要职责是:对政府采购项目预算进行确认;发布采购业务信息公告(按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执行);按照规定的采购方式,具体负责采购活动全过程的实施;接受委托,代理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负责各部门、各单位集中采购操作业务人员的培训;按法定权限受理供应商的询问或质疑,并在规定期限作出答复。

  第九条  采购人是承担采购项目的主体,参与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并负责实施本单位的分散采购。主要职责是:严格执行各项政府采购管理规定;协助市资源交易中心和主管部门实施政府集中采购活动、部门集中采购活动;组织实施本单位分散采购活动;依法签订和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按规定报送本单位有关政府采购的审批或备案文件等。

  第十条  市直主管部门除履行采购人的相应职责外,对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负责实施部门集中采购。主要职责是:制定本部门、本系统政府采购实施办法;协助市资源交易中心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统一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按规定权限对本部门、本系统所属单位的政府采购活动实施过程管理,推动和监督所属单位政府采购工作;按规定向市财政部门报送本部门、本系统有关政府采购的审批或备案文件等。

  市直主管部门实施部门集中采购应当实行内部统一管理,建立和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信息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在市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确定,应当按照《大连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抽取专家时,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经办人在财政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的共同监督下,从本级及以上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三条  对纳入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通用采购项目以及超过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其他采购项目,采购人必须委托市资源交易中心实施采购。

  第十四条  采购人与市资源交易中心应当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委托的事项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委托代理协议应当具体确定双方在编制采购文件、确定评标(谈判、询价)办法与中标(成交)标准、组建评标委员会(谈判、询价小组)、评标、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委托代理协议可以按年度签订,也可以按项目签订。其中,按项目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项目预算在30万元(含)以上的,委托代理协议应当在签订后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市资源交易中心应当依照法律和制度有关规定以及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开展采购活动。

  市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坚持规范与效率相结合原则,做好政府采购项目的具体采购工作。

  市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第十六条  政府集中采购应当遵循以下工作程序(工作流程图附后):

  (一)报送采购申请。采购人根据采购需求,填写《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申请表》,送市财政部门资金归口业务科室审核后转采购科。申请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采购项目名称、资金来源、采购预算、技术规格、数量、材质、品质、功能、性能等。

  (二)确定采购方式。市财政部门依据政府采购制度规定、采购项目特点和采购预算确定采购方式,向市资源交易中心下达《政府采购项目实施通知书》。

  (三)确认采购预算。市资源交易中心收到《政府采购项目实施通知书》后,对采购预算进行确认并实行政府采购。


责编: R  来源: 政府办 | 【打印】 | 【关闭窗口】

主办单位:庄河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辽宁省庄河市世纪广场1号

邮编:116400

   
网站标识码:2102830001 辽ICP备12006405号-1 |  辽公网安备 21028302000111号 |  您是第537068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