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和使用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12-13
庄政办发 [2011] 127号
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和使用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为进一步规范城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套幼儿园)的建设、管理和使用,让住宅小区适龄儿童就近接受良好的学前教育,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 1.成立城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与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配套幼儿园的建设与管理工作。由主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教育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规划建设局主要领导任副组长,市国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城管大队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联系电话:89706357),市教育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2.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做好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工作,推动市区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二、严格规划建设 1.配套幼儿园服务半径原则上为500米,以居住小区为基础,以城市干道为边界,以居住区规划的人口数为依据(每千人居住人口,幼儿指标为20-25人),合理布点和分配班级数。 附件:城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指标 2.市规划建设部门在制定住宅小区规划设计条件时,应根据国家、省和大连市有关规定,按照《辽宁省城市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明确配套幼儿园的建设规模、用地面积、规划用途,确保幼儿园园舍相对独立,环境适宜,并将其作为小区规划的要素指标。同时,在规划方案论证时应合理采纳市教育行政部门意见。 3.市国土部门应根据规划意见,把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预留储备做为幼儿园公益事业用地。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4.配套幼儿园必须是公办性质。由政府投资建设,市规划建设、国土、教育等部门要统一规划设计,严格建设标准。要与开发小区同步建设、完工并交付使用。 三、规范管理使用 1.配套幼儿园系公共设施,属于国有资产,不得出租、出售、转让、抵押和改变用途。 2.市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教育、财政部门加强对配套幼儿园编制的管理,并落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的核定工作。配套幼儿园所需教职工编制应在现有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总量内调剂,重点用于解决园长和骨干教师的编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举办全额拨款的公办幼儿园,切实为住宅小区居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学前教育服务。 3.配套幼儿园要认真执行国家、省和大连市有关公办幼儿园收费政策,严格收费行为。市财政部门要设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用于改善办园条件和提高管理水平。 4.市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大连市有关政策规定,坚持正确的办园方向,科学管理幼儿园。市教育督导部门要切实加强督导评估,进一步规范办园行为,全面提高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质量和办园水平。 5.学前教育是基础教育的奠基工程,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和加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和管理,彻底解决小区居民子女入园难的问题,促进我市学前教育健康和谐发展。
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区住宅小区
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和使用的意见
主题词:教育 幼儿园△ 建设 意见 通知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法院,市检察院。
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2月7日印发
附件:20191105151130088112276526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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