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庄河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11-25
庄政办发 [2011] 116号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庄河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庄河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0〕17号)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0〕30号)精神,加快推进全市产业结构调整,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和国家宏观调控的方针政策为指导,以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以淘汰落后水泥粉磨设备为手段,促进产业结构优化调整,确保水泥行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按照国家、省和大连市有关工作部署,要求在2011年11月15日前,淘汰直径2.5米以下水泥粉磨设备,涉及我市4家水泥粉磨企业的5台水泥粉磨设备(见附件1)。
三、责任分工
相关乡镇:督促辖区内企业拆除落后的水泥粉磨设备。
市经信局:为全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牵头组织部门,负责协调、监督、检查验收全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负责落实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转产转型的相关扶持政策;负责符合条件的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升级改造项目申报工作;负责与大连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联系。
市公安局:维护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过程中的秩序。
市监察局:负责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效能监察,对有关责任人工作不力进行责任追究。
市财政局:对淘汰落后产能奖金的落实。
市环保局:对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进行环境监测、减排核查,对未按规定时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吊销排污许可证。
市安监局:负责监督、指导企业拆除落后水泥粉磨设备的安全问题。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监督、指导各部门依法行政,协助理顺相关司法事宜。
市工商局:负责注销整体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变更转产转型企业的工商登记,并对符合升级改造条件的企业重新核发营业执照。对未按规定时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或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
市供电局:对未按规定时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停止供电。
市质监局:负责收缴整体关闭和转产转型企业的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
四、相关政策
(一)落实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对在规定期限内拆除落后水泥粉磨设备的企业,经责任部门验收合格后,除兑现大连市政府奖励标准外,庄河市政府将按大连市奖励标准的一半给予配套(见附件2)。逾期未拆除的,由企业所在地政府与市政府有关部门强制拆除,不予奖励。奖励资金应优先用于解决职工安置等问题。
(二)鼓励现有企业转产转型。对符合条件的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转产转型项目,可纳入大连市现有技改贴息、中小企业融资等政策内执行。对利用原有设备从事非水泥产品生产的,由相关部门收缴企业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变更企业工商登记,不得再从事水泥产品生产。严禁将落后水泥粉磨设备异地转移或转让。
(三)支持现有企业升级改造。企业在淘汰落后产能过程中对设备实行升级改造的,须经企业所在地政府同意后,将项目报送经信局,由市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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