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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庄河市户外广告、牌匾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11-16

【字号: | |

庄政办发 [2011]  111号

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相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庄河市户外广告、牌匾设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庄河市户外广告、牌匾设施管理办法

               (2011年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户外广告、牌匾设施设置行为,维护市容整洁美观,提升城市环境水平,依据《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大连市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施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牌匾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牌匾设施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在建(构)筑物、市政公共设施或其属地范围内设置的电子显示屏、灯箱、画廊、霓虹灯、字体符号、门面牌匾等设施。

  第四条  庄河市城乡建设管理监察大队(以下简称市城管大队)负责户外广告、牌匾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其他职能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相关管理。

  第五条  户外广告、牌匾设施应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其造型、装饰应美观、新颖,与周围环境协调,体现海滨城市的特点。

  第六条 设置户外广告、牌匾设施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牌匾应按“一店一面一匾”平行于外墙面的式样设置(横式牌匾),禁止设置侧挑式牌匾(竖式牌匾)。

  (二)建筑物一层业户在其门头正上方设置牌匾,位置应在建筑物一层门檐以上、二层地板线以下的范围内。独立的商业建筑,需设置牌匾且仅一家使用时,设置位置可整体考虑。

  (三)在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可根据情况设置一处多家共用的牌匾。

  (四)在同一建筑物墙面上的多家店铺各自设置的牌匾,其板面形式、设置高度、规格尺寸等应当协调统一。

  (五)沿建筑物外墙设置牌匾,应当直接与建筑物连接,牌匾厚度应在0.2米以内;门头上方有卷闸(帘)门盒的,牌匾需覆盖门盒,且板面外伸与墙面的间距应在0.5米以内。

  (六)牌匾不得设置落地支撑物,支架不得裸露,应封闭装饰。

  (七)牌匾设施应采用不易锈蚀的材料制作,确需使用易锈蚀材料的要进行防锈处理,并定期清除锈迹污染和油饰。

  (八)广告牌匾的设置不得改变原有建(构)筑物外饰面装修和建筑风格,造型独特的,应采用镂空式样的字体牌匾。

  (九)牌匾版面设计应整洁大方、比例适当,避免繁杂、低俗,限制使用说明性文字和图像。使用的文字、商标、拼音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十)户外广告、牌匾设施不得对相邻产权人的属产构成采光、通风、消防、安全等影响。

  (十一)沿街户外广告、牌匾设施应使用节能、环保、使用寿命长的材质,并设置夜晚亮化效果。

  第七条  严禁在以下载体上设置户外广告、牌匾设施:

  (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学校、危房;

  (二)标志性建筑物的顶部;

  (三)城市道路、公共绿地等城市公用设施;

  (四)政府规定不得设置户外广告、牌匾设施的其他载体。

  第八条  新竣工的沿街公建由规划管理部门、广告设计单位、临街门市业主代表、小区物业共同提出新上牌匾的式样、安装位置等意见后,市城管大队综合形成规划管理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单位或个人设置户外广告、牌匾设施应持彩色效果图一式两份,到市行政服务中心接待窗口提出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由主管部门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反馈。

  第十条  依附各类设施、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牌匾设施,应征得其产权人及相邻关系人的同意。

  产权人及相邻关系人签名不实或不全的,不予批准;采取隐瞒、欺骗手段取得许可的,一经核实,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撤销该许可。

  第十一条  取得户外广告、牌匾设施设置权的单位或个人,应自批准之日起2个月内,按照批准的式样、材质、规格和位置设置户外广告、牌匾设施。逾期不设置的,视为自行放弃设置权。

  户外广告、牌匾设施在使用期限内发生转让、变更的,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到城管部门办理转让、变更手续。

  户外广告、牌匾设施使用期限届满,需要延期使用的,必须在期满前1个月内,持原批准材料到相关部门申请延续。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牌匾设施的有效期按所在位置、制作材料、使用寿命等综合因素,分别限定为二年、一年(通常一年)期限。 

  第十三条  单位或个人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匾设施在批准的设置期内,因城市建设、市容管理和政府举办大型活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当服从。对有偿设置的,由拆除人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牌匾设施,应与环境、建筑、经营内容相协调,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管理规范要求,不得影响市容,不得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五条  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定期对户外广告、牌匾设施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确保安全。因户外广告、牌匾设施发生倒塌、坠落等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设置单位或个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牌匾设施的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加强对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保持其完好、整洁。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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