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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庄河市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9-02

【字号: | |

庄政办发  [2011]    8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庄河市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三十日


        庄河市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理财,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及上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指具有特定或专门用途的财政资金。按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省、大连市级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本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按支出用途包括:基本建设、科技、农业(包括农业综合开发)、教育、抚恤及社会福利救济、医疗卫生支出、社会保障等专项支出;文体广播等事业发展专项支出;行政管理、公检法司等政府运转专项支出;其他专项支出等。

  第三条 使用和管理财政专项资金的部门和单位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坚持依法设立、注重效益、专款专用、公开透明、权责明确、程序规范、绩效评价、跟踪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包括:预算编制与批复下达,项目资金设立、申报与调整,资金拨付与使用,以及开展绩效评价、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应当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的宏观管理和政策的研究制定,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

  (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提出意见和上级专项资金申报;

  (三)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批复、下达;

  (四)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实施绩效评价和再评价;

  (五)监督管理专项资金支出活动;

  (六)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业务主管部门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责任主体,规范资金管理;

  (二)按预算管理和上级部门的要求,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审核、申报;

  (三)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的使用;

  (四)按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进行自评价;

  (五)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规定向市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和自评;

  (六)负责对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专项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审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专项资金的支出管理活动进行审计、监察监督,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作出处理。

  第三章 设立、申报、调整和撤销

  第九条 专项资金应该按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有关规定设立,要重点满足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需求,应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和国家重点支持产业的发展方向。

  第十条 设立专项资金应当经市政府批准。

  (一)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和事业发展需要提出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设立要求,按相应程序审批后列入下年度预算或在本年度追加预算。

  业务主管部门应将所提出的要求,以公文形式报市政府,由市政府批转市财政部门审核并提出意见。报送文件应同时提供《专项资金设立申报表》、《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编写提纲);设立专项资金必须具备的文件依据;专项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及收益处置管理方案及相关材料;涉及其他资金来源的还应说明各项资金的筹集计划。业务主管部门报送的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二)市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设立提出意见。

  市财政部门收到市政府批准的专项资金设立申请后,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业务主管部门报送的申报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符合申报要求;是否依据充分;是否符合国家和上级财政部门管理要求;设立金额是否与事业发展要求及财力状况相适应;使用范围、绩效目标是否符合财经法规及财务制度等规定,根据审核结果提出意见。

  (三)市财政部门以公文形式将申请设立专项资金的审核意见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审议批准后方可设立。

  (四)对于未能明确业务主管部门的专项资金,可由市财政部门直接向市政府提出设立申请。

  第十一条 申报上级专项资金。

  对上级已发布立项指南或已下发指导性文件的专项资金,按下述程序予以申报:

  (一)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组织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由业务主管部门统一布置,项目实行自下而上申报,即村或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向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核、汇总,向业务主管部门申报。涉及村级公益事业项目,应严格按规定搞好“一事一议”。项目申报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不得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

  业务主管部门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项目审核汇总后报市财政部门,同时提供绩效目标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材料。业务主管部门向上级申报项目需与市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上报的,或需本级财政配套资金的项目,应在上报前二周报送市财政部门。

  (二)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对申报专项资金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资金规模和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和论证。由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报分管副市长同意后,报市长办公会议批准。

  (三)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按市政府批准项目,联合行文上报上级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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