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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农村在岗非公职幼儿教师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6-28

【字号: | |

庄政办发    [2011]    5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依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大政办发〔2011〕34号),从2011年4月1日起,我市农村在岗非公职幼儿教师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800元调整到每月1000元,每年按12个月计发,由各乡镇(街道)自筹资金支付。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工资  教师  调整  通知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法院,市检
    察院。
 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5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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