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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庄河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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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政办发      [2011]     6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庄河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庄河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意见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6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工作,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盘活集体存量资产,切实加强农村基层廉政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和完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资金是指村(组)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经营、租赁、征占土地补偿、集体资产出售、投资、上级拨入、借入等现金收入和银行存款,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购买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农村集体资产是指村(组)集体投资、投劳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水利、交通、文化、教育等固定资产,以及农业资产、材料物资、债权等其它资产。农村集体资源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属于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据“三资”状况,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做到有章可循,按制度办事。

  (一)完善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制度

  1.财务收入管理制度。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发包、租赁、投资和资产处置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应当及时入账核算,做到应收尽收。凡集体对外发包、租赁、处置资产资源的各项收入,均由乡镇村会计委托代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代理办”)统一收取。严禁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要加强票据管理,杜绝“白条”抵库。要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确保账账相符、账款相符、账实相符。

  2.财务开支审批制度。日常开支按规定程序审批,重大事项开支应履行民主程序。财务开支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在合法的原始凭证上注明用途并签字,报经村委会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交民主理财小组审核,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同意并签字后,由村经管员报“代理办”,“代理办”主任审查核实后,经乡镇(街道)主要领导签字后方可入账。严禁坐收坐支,对坐收坐支的票据“代理办”不予核销。严格执行备用金领取制度,村备用金领取原则上每次不超过2000元,特殊情况确需超标准领取备用金的,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报经乡镇(街道)主要领导签字审批。对超额领取的备用金支出项目,必须在备用金领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乡镇“代理办”报账。

  3.财务预决算制度。年初应编制年度资金预算方案,按民主程序形成决议并张榜公布;预算调整时,要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年终应及时进行决算,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向全体成员公布。

  4.财务公开制度。集体经济组织应将财务活动情况及有关账目定期逐笔逐项向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公布,接受监督。年初公布财务收支计划,每月或每季度公布各项收入、支出情况,年末公布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等情况。

  5.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度。要明确各财务管理岗位的职责、权限,实行账、款分管,支票、财务印鉴分管。村会计委托代理办要按照会计核算主体分账核算,应尊重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所有权和财产管理自主权,不得改变集体资金的性质。

  6.公益事业项目管理制度。国家和地方各级涉及村级公益事业的工程项目,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方可申请立项。立项项目审批后,村组织要按照项目要求组织实施。严格执行项目预决算,推行工程项目保证金制度,确保工程质量过关和后续服务到位。

  7.村级债权债务管理制度。对村级应收、应付项目,要认真核对,集中清理。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无法收回的债权,应经村集体研究并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报经乡镇“代理办”审批后,予以核销。坚决禁止新增债务,村集体不得以任何理由借入资金或举债经营,凡违反规定形成新增债务的,一经查实,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形成的债务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二)健全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制度

  1.资产资源台账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设施等固定资产,要按照资产的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已出让或报废的,履行民主程序后,及时销毁。属于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集体资源,应当建立集体资源登记簿,逐笔记录。

  2.资产资源保管制度。村集体资产要指定专人保管。保管员和村经管员至少每半年核对一次资产台账。年末要集中对村集体资产进行清查核对,重点核实各种资产的实物存量,同时对各类资产、资源的出租、发包情况与相关合同进行核对,保证承包金、租金和转让金全额清收入账,做到账实相符,账款相符。

  3.资产评估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以参股、联营、合作以及其它方式经营集体资产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由乡镇“代理办”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实施。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全体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认,并张榜公示。

  4.资产经营管理制度。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应当制定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方案须按权属关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收取的承包金、租金和出让金等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

  5.资源经营管理制度。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以及果园、养殖水面等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在“代理办”指导下,按“四议一审两公开”的程序要求,采取招投标的方式进行,否则无效。招标投标方案须履行民主程序,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6.资源合同管理制度。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出让,事前须经权属单位民主议定并形成方案,报乡镇“代理办”审批,经乡镇(街道)主要领导同意并签字后,由村组织与承包方、租赁方或受让方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使用辽宁省农委统一印制的合同文本。合同须经乡镇人民政府鉴证后生效。合同及招标投标方案、招标公告、经济(招标)合同等有关资料应及时归档,并报乡镇“代理办”备案。乡镇“代理办”要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定期公开合同履行情况。

  (三)推行“三资”委托代理服务

  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是新形势下农村财务管理的重大改革。在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授权的前提下,我市将在乡镇(街道)全面推行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农村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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