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开发建设项目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11-09
庄政办发 [2010] 14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按照省、大连市有关部门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同意,自2010年11月1日起,凡开发建设项目应进一步加强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
1.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从事采矿、取土、挖砂、采石等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水土保持技术规范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2.凡需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开发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应在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手续前,向项目建设所在区域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及申请。
3、为规范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程序,开发建设单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必须根据开发建设项目的权属类型和规模大小,选择有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资质的单位进行方案编制。
4、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有关技术要求按国家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同时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七条对水土保持方案的要求。
二、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
1.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方可办理采矿审批、土地使用审批、项目立项审批或核准(备案)等其它有关手续。
2.开发建设单位或个人要求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应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全面组织实施,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使用。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建设项目中水土保持措施的施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产使用。
4.开发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开发建设和生产中不申报水土保持方案或不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按《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5.市林水局(水务)是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水土保持机构具体负责日常工作,依法履行有关法定职责。
附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管理明细表
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附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管理明细表
主题词:水利 水土保持 方案 通知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法院,市检察院,
各新闻单位。
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10月27日印发
附件:20191101145557074113417035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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