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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在城镇房地产开发中配套建设社区办公服务用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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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政办发   [2010]    143号

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在城镇房地产开发中配套建设社区办公服务用房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贯彻实施。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关于在城镇房地产开发中配套建设
              社区办公服务用房的意见

  为加快我市社区办公服务用房(以下简称社区用房)建设,满足人民群众需要,完善社区功能,推进社区建设,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辽宁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的意见》(辽委发〔2004〕3号)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城市房地产开发中加强公共、公益设施建设管理的通知》(大政办发〔2005〕28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城镇房地产开发中配套建设社区用房提出如下意见:

  一、配套建设社区用房的标准

  凡在我市城镇内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应无偿为社区提供办公服务用房,其标准为:开发小区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五,即每建设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提供5平方米的社区用房,质量不低于该小区的住宅标准。

  二、相关部门职责

  1.市民政局:提出新开发小区一般性社区用房和规范性社区用房设置意见,做好协调工作,要与开发商签订供房协议书并送市财政局、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备案。督促开发商办理社区用房的土地使用证和产权证书,对社区用房进行统一管理,产权归市政府所有。

  2.市规划建设局(规划):按照社区居委会的布局要求,对开发小区需规划规范化社区用房的,要按600平方米规划,并在规划图上标绘社区用房的具体位置,且按下列要求审核。一是社区用房部分:会议室(图书阅览室)90平方米、文体活动室40平方米、“一站式”服务大厅60平方米、医疗室80平方米、警务室10平方米、档案室10平方米、卫生间10平方米(保证上下水畅通)。二是社区养老服务中心部分:日间看护室5个,每个20平方米,共100平方米;休闲娱乐室1个,30平方米;康复室1个,30平方米;活动室1个,40平方米;工作人员办公室2个,每个20平方米,共40平方米;男女卫生间(洗漱间)各一个,共20平方米;厨房、食堂共40平方米。社区用房层高不低于3米,天棚、墙壁均刮大白;地面和梯角铺设理石;一楼安装防盗门窗;保证水、电、暖“三通”。提供面积超出应提供面积部分,可由市政府按住宅平均售价购买,也可以从以后开发面积中抵顶。若按千分之五比例计算应提供面积超过600平方米的按实际提供。对不需规划规范化社区用房的,要按千分之五提供一般性社区用房,且为开发小区的公建部分,要在图纸上标明无偿提供公建房的具体位置。规划内没有公建房屋的,提供住宅用房(一楼),不得以资抵顶。

  3.市规划城建局(城建):负责对已按上述要求规划建设的社区用房进行监督验收,验收时需市民政局参加。对未按规划要求建设社区用房的不能通过验收,不予发放房屋销售许可证。

  4.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局):在出具完费手续时,需审核开发商与市民政局和相关街道办事处共同签订的供房协议书。未提供社区用房的,不予出具完费证明。国资办将社区用房纳入国有资产管理。

  5.相关街道办事处: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落实好社区用房,及时了解、掌握、监督社区用房建设进展情况,并监督开发商按标准对社区用房内部进行装修,发现问题及时与有关部门协调解决。用房交付使用后,街道负责日常监管,社区无偿使用,并负责日常维护与管理,不得擅自以任何方式处置。

  三、几点要求

  1.规划部门在规划审核时,应做好社区用房规划设计情况的审查,把好规划审批关,对不符合规定配置标准和要求的不予批准。

  2.国土部门在审批用地手续时,在社区用房规划设计符合标准的前提下进行土地的测算和出让,开发项目验收后协助民政部门办理社区办公用房的移交。

  3.竣工验收时,参加验收的部门应按标准严格把关。城建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参加验收,在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中,应检查社区用房是否与主体同时竣工、同时使用。对未提供社区用房的,不能进行工程验收。

  4.积极推动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提倡“一室多用”,提高使用效益。服务设施的供暖、水电、煤气、电信等费用按照居民使用价格标准收取。

  此意见自2010年11月1日起实行,庄政办发〔2006〕11号、庄政办发〔2007〕109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城乡建设  社区服务  房屋  意见  通知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法院,市检察院。
 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11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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