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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型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和备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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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政办发    [2010]    14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杜绝群死群伤等恶性事件、事故的发生,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市政府决定,从即日起,凡在庄河区域内举办的大型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和备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型活动是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超过1000人的庆典活动、广场文化活动、文艺演出、体育比赛、游乐活动、展览、展销会、招商会、招聘会、庙会、灯会、游园会等群体性活动。

  二、举办大型活动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主办者对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三、大型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和备案制,主办者应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度。主办者为依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在举办活动预定日20个工作日之前到市公安局审批;主办者为政府部门,分别到市政府办和市公安局备案。

  四、审批和备案内容包括:

  (一)活动名称、举办时间和地点及预计参加人数;

  (二)主办者名称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有承办者的,提交其名称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并提交主办者与承办者签订的安全协议;

  (四)大型活动使用的证件和门票样本;

  (五)大型活动现场平面图;

  (六)安全防范措施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行政事务  活动  安全  通知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省、大连市直属机构。
 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11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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