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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庄河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审批登记流程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1-04

【字号: | |

庄政办发    [2010]    152号

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了加强我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审批登记管理,进一步明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管理职责和审批登记程序,保证审批登记衔接有序规范,维护行政许可的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8〕251号)及有关规定,现将民办非企业单位审批登记流程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请人拟发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首先要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并由业务主管单位签署向市民政局核定名称的意见,然后由申请人向市民政局提交筹备材料并申请核定名称。凡没有经过市民政局核定名称的,业务主管单位不得先行审批,办理或发放有关许可。

  二、业务主管单位对申请人筹办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开办条件审查时,必须通知市民政局共同到现场进行查验、审核,经双方同意后方可审批或办理有关许可。

  三、申请人凭业务主管单位出具的执业许可及消防验收手续等相关材料到市民政局申办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四、申请人取得市民政局发放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后,凭登记证书及相关材料方可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机构代码,再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到市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等。凡是没有取得市民政局颁发的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上述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名称或办公服务场所等发生变更时,应先到业务主管单位,后到市民政局申办变更。变更办公服务场所的,业务主管单位应通知市民政局共同到现场查验、审核,经双方同意后方可办理变更。

  六、登记管理机关、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应严格遵守本通知精神,不得违反相关程序擅自审批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

  附件:庄河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流程图

                          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主题词:行政事务  审批  登记△  通知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省、大连市直属机构。
 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12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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