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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庄河市税收和非税收入征管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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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政办发   [2010]   15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庄河市税收和非税收入征管保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庄河市税收和非税收入征管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市税收和非税收入(以下简称税费)征管,依法规范税费工作秩序,保障税费收入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辽宁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费征管保障,是指税务、财政以及有关部门、单位根据税费征收管理的特点和要求,为保障各种税费及时足额收缴入库所采取的税费收入预测、控管、协助和监督等措施的总称。

  第三条 税费征管保障,坚持以税费征收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应收尽收为目标,以源头控管为主要方式,以建立和形成各有关部门协同联动机制为依托,保证税费收入持续稳定增长。

  第四条 市政府成立庄河市税费收入管理领导小组,常务副市长任组长,财政、税务等各有关部门、单位(本办法所列部门和单位)主要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对我市税费征管保障工作实行集中统一领导,负责本办法的贯彻落实和研究、部署考核我市的税费征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财政局),财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税费完成情况的综合分析和日常征管协调工作。

  第五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行作出税费开征、停征和减免、退补税费及其他同税费征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干预征管部门依法征收税费。

  第六条 税费征管部门应当严格控管税源费源,依法加强税费票据管理,严格依法按规强化票据监管。

  第七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积极协助税费征管部门做好税费征收工作:

  (一)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协助由其牵头的重点建设项目税收缴纳工作,向所有建设单位签发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新开工项目联动机制表时,须见到市非税局开具的建设工程完费函,同时将立项函、基本建设投资计划、项目核准书和项目备案确认书抄送市非税局和国税局、地税局,以便于市非税局和税务部门及时了解掌握项目的立项名称、地址、时限和计划投资规模等我市城乡基本建设立项情况。

  (二)市国土局须严格按照“先税后证”的程序办理产权过户相关手续。

  (三)市规划建设局(规划)须根据相关规定和市非税局、地税局出具的建设工程完费函和完税函,办理建设项目验线施工手续,及时准确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竣工测绘面积和容积率信息、总建筑面积、地上可售面积、地下可售面积,以及规划设计图标识等情况,便于市非税局和地税局及时掌握相关信息。

  (四)市规划建设局(城建)须根据相关规定和市非税局、地税局开具的建设工程完费函和完税函,向建设单位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房产管理部门协助地税局搞好房产交易契税税源管理,严格按照“先税后证”程序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五)市供电局、自来水公司、相关供热公司及庄河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须在收到市非税局、国税局和地税局出具的建设工程完费函和完税函后,方可给建设单位办理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手续。

  (六)市质量监督站协助做好建筑业税费征收管理,严格按照先完税费后验收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市税务部门及时掌握项目竣工验收、竣工结算报告、工程结算报告书、施工单位和工程结算金额情况。

  (七)各金融机构应协助税务部门查询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账户开立、变更和注销情况,以及协助对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措施。

  (八)市工商局对申请办理工商注销手续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审查时,发现其不能提供税务登记注销证明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税务部门。

  (九)市物价局负责与税务部门在技术、数据和人力等方面积极配合,共同开展涉税房地产和其他财物的价格认定等项工作。

  (十)市公安局负责侦查偷、逃、骗、抗税以及制售假税费票据的犯罪案件,协助做好税费强制执行工作。

  (十一)市检察院负责对偷、逃、骗、抗税和制售假税费票据的犯罪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坚决打击违法犯罪分子。

  (十二)市法院负责在执行土地、房屋委托拍卖偿债过程中,支持拍卖机构代征税收,并对涉税涉费犯罪案件依法从快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市司法局负责配合税费征管部门加强对全市法律服务中介机构的税费征管。

  (十四)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协调各部门、单位在协助税费征管中发生的涉及法律方面的争议问题,并在涉税涉费违法行为处理过程中给予法律指导。

  (十五)市监察局负责对税收专项治理活动和涉税涉费违法行为处理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十六)市委宣传部负责做好税费征管的新闻舆论工作的宏观管理和导向把握,协调、指导主流媒体搞好税费专项治理活动、税费政策、增收措施和纳税方面正反典型宣传。

  第八条 市政府以政府信息网络为依托,建立税费征管保障信息交换平台,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实现税费信息的共享。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做好信息传递工作:

  (一)市财政局在每月终了后10日内,向市地税局提供国有资产出售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信息;在每月终了后20日内,向市国税局提供庄河地区各项财政补助信息,代扣庄河地区企业所得税相关信息,市政府在庄河辖区内企业采购的相关信息,包括市政府招投标单位采购的具体金额。

  (二)市国税局在每月终了后20日内,向市地税局提供增值税、消费税信息。

  (三)市地税局在每月终了后20日内,向市国税局提供房地产和建筑安装、餐饮住宿等缴纳营业税企业的申报销售收入和缴纳营业税信息,以及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开具商品房销售预收款发票、商品房销售结算发票和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土地增值税、契税的信息;每月25日内向市非税局解交代征的河道维护费和价调基金。

  (四)市发展改革局在每月终了后20日内,向税务部门和非税局提供下达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信息,以及发改局争取的对企业的各项补助信息。

  (五)市国土局定期向税务部门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划拨、收回、补偿、批占耕地、矿产品储量、年开采量等信息;提供土地开发整理工程项目的合同或协议信息。向市非税局提供土地出让金及土地相关收费信息和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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