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城市规划区内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1-13
庄政办发 [2010]15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大连市建委《关于在我市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大建质发〔2003〕72号)精神,进一步提高我市建设工程主体结构质量,保护城市环境,市政府决定,严禁在城市规划区内现场搅拌混凝土,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城市规划区内(含工业园区)的建设工程,全部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以商品混凝土取代。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重大建设工程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
三、从事商品混凝土生产的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获得相应资质后,方可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本着节省能源、防污减排的原则生产和销售商品混凝土,同时要对本企业的商品质量负责,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四、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必须出具与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签订的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否则不予办理。违规开工建设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不予验收。
五、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要将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情况以及是否具有商品混凝土生产资质、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是否使用商品混凝土等内容列为检查重点。
六、本通知相关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实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建材 管理 通知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法院,市检察院,
各新闻单位,省、大连市直属机构。
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 12月 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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