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合同担保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1-13
庄政办发 [2010]15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大连市建设工程合同担保实施办法》(大政发〔2006〕93号)精神,规范建设市场主体行为,从根本上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合同担保工作通知如下:
一、凡在庄河行政区域内,合同价款在人民币20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项目,必须实行建设工程合同担保。
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合同担保工作的监督管理。
三、建设工程合同担保分为投标担保、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和承包商付款担保。
四、建设工程合同担保的保证人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有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专业担保公司。
五、业主、承包商应将建设工程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担保相关材料同时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凡未按规定实行建设工程合同担保的,视为建设资金未落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七、本通知相关规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八、本通知相关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合同 担保 通知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省、大连市直属机构。
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12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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