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治疗补助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1-13
庄政办发 [2011] 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减轻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负担,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根据大连市《关于进一步调整企业参保人员患慢性病门诊治疗补助有关政策的通知》(大劳发〔2008〕51号)以及《关于增加门诊慢性病补助病种的通知》(大劳发〔2008〕178号)精神,市政府决定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治疗补助政策,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慢性病门诊治疗补助起付标准仍为300元。起付标准以上、最高补助限额以下统筹基金补助比例由原80%调整为85%。
二、统筹基金年最高补助限额,根据病种不同分别调整为:甲状腺功能亢进、肺结核1000元;高血压病、陈旧性心肌梗塞、风湿性心脏病、肺心病1800元;慢性病毒性肝炎2500元;系统性红斑狼疮、糖尿病、帕金森氏病、重症肌无力、溶血性贫血、白塞氏病、肝硬化3000元;白血病5000元;甲状腺功能低下、淋巴结核、复发性阿弗他溃疡、下肢静脉曲张、股骨头坏死1000元;口腔扁平苔藓、侵袭性牙周炎、银屑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COPD)、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1800元;伴多发骨折的严重骨质疏松症、原发性骨髓纤维化、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肾脏病(CKD)三期以上(包括三期)、恶性肿瘤3000元。
三、经检诊认定同时患有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慢性病的,在原最高补助限额的基础上增加500元。
四、其他有关慢性病门诊治疗补助政策仍按《庄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十五种慢性病门诊治疗补助费管理实施细则》、《庄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检诊认定标准》(庄劳发〔2009〕10号)以及《庄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增十五种慢性病检诊认定标准》(庄劳发〔2010〕8号)执行。
五、本次政策调整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劳动 社会保障 医疗 通知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省、大连市直属机构。
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12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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