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1-17
庄政办发 [2011] 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妥善解决我市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问题,切实提高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市政府决定对《庄河市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进行调整,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入标准与其他各类退休人员相同。
二、退休人员每人每年需缴纳的250元基本医疗保险费免收。高额补充医疗保险费每人每年40元仍由退休人员个人负担。
三、未参保的困难企业退休人员,若今后参保,仍需按每人每年290元(含高额补充医疗保险费40元)的标准补缴2005年至2010年的医疗保险费;已参保欠费的,也需补缴至2010年。
四、参保前的医疗费不予结算。
五、本次政策调整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劳动 社会保障 医疗 通知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省、大连市直属机构。
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12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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