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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我市义务兵优待金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1-24

【字号: | |

庄政办发    [2011]  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做好义务兵家庭优待工作,是党和政府的一贯政策,也是稳定军心、支持部队建设、密切军地关系、促进社会安定的一项重要措施。为鼓励适龄青年应征入伍,市政府研究决定提高我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一、具有我市农业户籍并按规定应征入伍的义务兵,在法定服役期间,家庭优待金标准由原来每人每年80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0000元。

  二、具有我市非农户籍并按规定应征入伍的义务兵,在法定服役期间,家庭优待金标准由原来每人每年60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8000元。

  三、本规定中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从2010年冬季征兵和2009年冬季入伍义务兵服役期第2年度开始执行。

  四、提高标准所需资金由庄河市本级财政承担。

 


                        二○一一年一月五日

 

 

主题词:民政  服役  优待△  通知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省、大连市直属机构。
 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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