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做好2010—2011年度市区集中供热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10-29
庄政办发 [2010]116号
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做好2010-2011年度市区集中供热管理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关于做好2010—2011年度
市区集中供热管理工作的意见
目前,市区集中供热面积已达600万平方米,居民用热户近6万户。做好市区冬季集中供热管理工作已成为市政府“十大民生”工程的重要内容,也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我市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性工作。
为了切实维护广大用热户和供热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的规范有序发展,现就做好2010-2011年度市区集中供热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供热设施管理
(一)供热设施管理内容包括热源厂、锅炉房、换热站、供热管网、泵站、阀门井、计量器具、室内管道、散热设备及其附件等。
(二)供热设施管理责任划分:居民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的维修、养护由房屋产权所有(使用)人负责;分界点(含锁闭阀、进户阀门井)至热源部分由供热单位负责。
(三)分界点划分:分户控制以锁闭阀为界,未分户的以楼下进户阀门井为界,非居民用户以楼下进户阀门井为界。未分户的居民楼应实施分户改造。
(四)责任人应履行供热设施维修、养护责任,定期进行检查、维修,确保供热设施的安全稳定,正常运行。
(五)供热单位不得擅自转让、移交和放弃供热设施。
(六)禁止下列损害供热设施或者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1.在供热主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外缘1.5米范围内挖掘、钻探、打桩、爆破和其他有害作业;
2.擅自将自建供热设施与公用供热设施相连接;
3.在供热管网上方修建筑物、构筑物,堆放物料,栽植树木;
4.向供热管沟或检查井内排放污水、垃圾等;
5.将室内供热明管线砌入建筑物或隔墙内,将排气阀门拆除或装修堵死;
6.其他损害供热设施或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七)进行影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施工,须事先征得供热单位同意,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供热设施安全。
(八)开展住宅小区红线内的供热设施建设,建设单位应使用国家规定的建筑材料,并在供热管理部门和供热企业指导下施工,保修两年经供热主管部门和供用热双方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供热企业,否则不予验收备案。
二、供热管理
(一)供热单位应与用户签订供用热合同(对未签订供用热合同的用户,按面积收费的居民用户缴纳采暖费后,即视为供用热合同成立)。居民供用热合同采取固定格式,合同内容应包括供热期限、室内温度、维护责任、收费标准、缴费时限、结算办法、违约责任等。
(二)供用热合同的示范文本,由供热管理部门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三)非居民(工业、商业等)用户,供用热合同由非居民用户与供热单位具体签订。
(四)供热期从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31日止。供热单位须保证按期供热。居民用户室温应为18℃,不低于16℃。
(五)供热单位的供热运营、服务活动必须执行国家、省、市的标准和规范,信守供用热合同,完善管理制度,定期检查设施运行情况及检测用户室温,保证供热运行设备完好率和用户室温合格率,运行事故率及失水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供热质量。
(六)用户申请测温,应首先向所在供热单位申请测温。供热单位不入户测温或测温不合格不签字的,用户可向供热办投诉,由供热办进行测温,并向用户出具《供热室温检测记录单》。用户也可向法定计量检测机构申请测温。测温办法按照《大连市供热住宅室温检测管理暂行规定》(大建委发〔2010〕231号)执行。退费标准按庄政办发〔2008〕68号文件规定执行。
(七)供热单位应制定《供热故障应急处置预案》。因突发性故障停止供热时,供热单位应于30分钟内组织抢修,同时报告供热管理部门和市应急办公室。停止供热8小时以上的,应及时通知用户。停止供热12小时以上的,按天数向用户退费。
(八)供热单位的运行、操作、维修、管理人员,应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九)供热单位向用户收取供热采暖费,应遵守国家及省、市的有关规定,并接受审计、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供热采暖费中含0.20元/平方米的保险费,供热单位应按供热面积为用户投保。因供热原因造成用户损失,应由供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供热管理部门应按照《庄河市供热企业检查考核办法》,对供热企业运营状况进行综合考评。对考核不达标的供热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对连续两年考核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取消其供热资质,责令退出供热市场。
(十二)供热企业须与市政府签订供热质量责任状和供热质量保证金协议。保证金标准为:供热面积在5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为2万元;供热面积不足10万平方米的为3万元;供热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每平方米0.3元。保证金于每年10月15日前上交供热管理部门,专户存储。保证金用于对违反供热管理规定的供热企业的罚金和属于供热企业责任,而由供热管理部门组织强制性抢修所发生的费用。
(十三)实施聘请供热质量监督员办法。供热质量监督员由居民委、街道推荐,供热管理部门聘请并持证上岗,各供热企业必须主动接受监督。
三、用热管理
(一)用户改变用热规模或供热方式,应提前30天到供热企业办理有关手续。
(二)用户应自觉履行供用热合同,爱护供热设施,并对房屋采取保温措施。因装修或改动供热设施等影响供热效果的,由用户承担责任。
(三)用户要求停止用热需提前申请。采暖系统未分户用户仍应在9月30日前办理停供手续,已分户用户应在10月20日前办理停供手续。要求恢复供热的用户,应在10月15日前到供热单位办理恢复供热手续。
(四)用户应支持、配合供热企业对供热设施的检查、维修和室温检测工作。用户有权向供热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投诉供热企业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
(五)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启动和关闭供热阀门;
2.损坏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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