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及村屯级组织签订合同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7-20
庄政办发 [2010] 8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及村屯级组织签订合同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及村屯级组织
签订合同工作的意见
为规范行政机关及乡村屯级基层自治组织签订合同行为,防止签订合同违法和履行合同违约行为的发生,推进服务政府、法治政府、责任政府和诚信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签订合同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3号)等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现就规范行政机关及村屯级自治组织签订合同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行政机关及村屯级组织签订合同工作的重要性
近几年,我市部分行政机关及村屯组织在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时,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所签订的民事合同主要存在以下问题:部分单位对合同签订和履行的重要性及严肃性认识不足,签订合同行为不够规范,个别项目不签订书面合同,签订的合同有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一些合同条款显失公平以及合同权责约定不明晰等,特别是村级集体组织未经村民议定、未经审核、超越职权签订民事合同,导致合同履行过程中不断产生纠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上访、投诉现象时有发生。不仅造成了国有和集体资产的流失,也严重损害了我市的形象,影响了我市服务政府、诚信社会建设的进程。
进一步规范签订合同行为,是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重要内容,是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及村级组织自治建设的内在要求,是优化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正确处理合同签订单位与合同相对人的法律关系,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需要。全市各部门(单位)、各乡镇(街道)和村屯级自治组织要切实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强化责任,认真依法规范本单位签订和履行合同行为,防范因合同签订、履行不规范而带来的民事责任风险,自觉做建设法治社会的实践者。
二、规范签订合同工作的要求
(一)要将下列合同纳入规范化管理的范围:机关或村屯级组织的集体办公用房、职工宿舍、食堂等房屋和建筑物的建设(维修、改造)、租赁、出借、承包、出让合同;森林、土地、水域、滩涂、矿藏等国有自然资源的依法出租、转让、承包、出让合同;借款合同;国有和集体资产转让、受让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特许经营合同;各类招商引资合同;须经政府审批的投融资合同等。
(二)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过协商所达成的协议,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所订立的合同不得有下列内容:一是超越本单位职权范围的承诺或者义务性规定。二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以本单位名义提供的任何形式的担保。三是以民主议定为借口,做出侵犯公民法定基本权力的约定。四是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约定。
严禁公立学校(幼儿园)和医院等公益性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为其他经济活动提供担保。
(三)订立合同前,应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产、资质、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同时充分考虑自身的履约能力,杜绝不从实际出发、急于求成、草率订立合同的行为。合同文本确定前,要搞好合法性审查和论证。
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已印制格式合同的,应按照格式合同文本签订合同;没有印制格式合同的,应参照格式合同文本,合理设置权利和义务的合同条款。
在合同的争议处理条款中应当合理选择人民法院。涉外合同应当优先约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选择我国的法院,明确约定中文合同文本的法律效力。
合同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还应就有关保密条款做出约定,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四)按照“谁签订,谁管理”的原则,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所签订的合同,由该单位管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所签订的合同,由设立该机构的法人单位管理。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所签订的合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组织建设的意见》(庄委发〔2010〕29号)的有关规定,在实行村党组织提议、“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乡镇党委政府审核,实行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等“四议一审两公开”的基础上进行管理,同时,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对村屯级集体组织签订合同的民主议定程序、民主议定书签定、合同的履行等进行全程跟踪指导、审查备案。乡镇(街道)要对村屯级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情况,每年进行2次专项检查。
(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签订单位发现合同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主要条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或者发生合同履行困难情形的,要主动与对方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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