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城市规划区建设管理情况和全市用海情况进行专项督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5-12
庄政办发 [2010] 51号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用地、建设,城市环境管理和规范用海管理,坚决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决定从即日起对《庄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区内管理的通知》(庄政发〔2009〕31号)贯彻落实情况和全市用海情况开展专项督查,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督查内容及责任单位
(一)对《庄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区内管理的通知》(庄政发〔2009〕31号)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1.城市规划区内(下同)擅自新建、翻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及附属设施情况;私搭乱建、擅自铺设管线等非法行为;私自建设养殖场情况;私自修建各类庙宇、墓地情况。(责任单位:市规划建设局(规划、城建)、市民政局、城关街道、新华街道、兴达街道、昌盛街道、大郑镇、徐岭镇、兰店乡)
2.建设项目办理相关建设手续情况;未经审查批准,建设单位或个人擅自开工建设情况。(责任单位:市规划建设局(规划、城建)、城关街道、新华街道、兴达街道、昌盛街道、大郑镇、徐岭镇、兰店乡)
3.擅自在耕地中栽植果树、林木等情况;对已确权的林地管理情况。(责任单位:市林水局(林业)、农发局(果业)、城关街道、新华街道、兴达街道、昌盛街道、大郑镇、徐岭镇、兰店乡)
4.私自在河道内搞建筑和修筑围堰以及私自承包、转包河道水面情况;建大口井等设施情况。(责任单位:市林水局(水务)、城关街道、新华街道、兴达街道、昌盛街道、大郑镇、徐岭镇、兰店乡)
5.海域使用情况和发展海水增养殖场项目情况;市政府原审批的《海域使用权证书》,使用权期满后的处置情况。(责任单位:市海洋渔业局、城关街道、昌盛街道、大郑镇、兰店乡)
6.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土地资产出租流转情况;宅基地、集体用地以及承包的土地管理情况;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预留地流转承包情况。(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城关街道、新华街道、兴达街道、昌盛街道、大郑镇、徐岭镇、兰店乡)
7.国有资产(含房屋、土地)出售、出租、出借等情况。(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城关街道、新华街道、兴达街道、昌盛街道、大郑镇、徐岭镇、兰店乡)
8.集体土地和集体资产的管理情况;集体土地承包和流转情况;私自修建果菜大棚情况。(责任单位:市农发局、城关街道、新华街道、兴达街道、昌盛街道、大郑镇、徐岭镇、兰店乡)
(二)对全市用海情况进行督查。(责任单位:市海洋渔业局、城关街道、昌盛街道、王家镇、石城乡、栗子房镇、鞍子山乡、青堆镇、黑岛镇、吴炉镇、兰店乡、大郑镇)
二、具体要求
(一)各有关部门和有关乡镇、街道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抽调得力人员组成工作小组,深入细致地开展工作。要按照职能和庄政发〔2009〕31号文件精神要求,立即对本部门、本地区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和违法违规事项进行自查,登记造册,认真填写调查表(见附件),同时形成自查报告。自查报告要说明建设项目审批情况、违法违规情况、责任情况、处理情况和下一步整改意见,于5月14日前报市政府办公室提案督察科(市政府327室)。
(二)市政府办公室将从相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联合督查组深入到有关部门、乡镇和街道,对审批事项和违法违规事项逐一对照检查,并对督查情况进行汇总,形成督查报告,在5月20日前向市政府报告。
(三)各有关部门和有关乡镇、街道必须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时限要求,完成相应的工作内容。在工作中,严禁弄虚作假补办审批手续,必须如实填写调查表,不得瞒报、漏报,一经查实,严肃追究相关单位领导的责任。
附件:1.建设项目审批情况调查表
2.建设项目违法违规情况调查表
3.用海项目审批情况调查表
4.用海项目违法情况调查表
二○一○年五月九日
主题词:行政事务 督查△ 通知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法院,市检察院。
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5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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