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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招标代理机构备选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5-11

【字号: | |

庄政办发 [2010]  4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我市实行招标代理机构备选制度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行备选制度的范围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全部使用国有资金(含乡级、村级集体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国家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均实行招标代理机构备选制度。

  二、备选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要求及代理范围

  甲级可承担各类建设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乙级可承担招标项目预算投资额4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暂定级可承担招标项目预算投资额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三、备选招标代理机构的操作程序

  由市政府指定的部门采取年度公开招标的方式,按投标的招标代理机构所报费率从低到高选取7家(甲级不少于3家)作为年度备选机构。

  单项工程施工招标7日前,由招标人以书面方式邀请所有符合资质要求的备选机构,在相关部门的监督下,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从备选机构中通过抽签方式选定单项工程施工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

  四、拦标费率的确定

  按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收费标准的50%,作为拦标费率。投标费率高于拦标费率的予以废标。

  五、其他规定

  1.招标代理服务费由招标人支付,列入工程前期费用。招标代理费含工程量清单编制费用。

  2.中标价200万以上(含200万)的工程项目,评标时发生的专家评审费用由招标代理机构支付;中标价200万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专家评审费用由招标人支付。

  3.凡未按备选招标代理机构操作程序确定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督机构不得办理工程施工招标备案手续。

  本通知的相关规定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五月六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招标  制度  通知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法院,市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省、大连市直属机构。
 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5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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