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庄河市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停止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4-22
庄政办发 [2010] 4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停止缴纳养老保险费和采暖费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大政办发〔2010〕12号)文件精神,针对我市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停止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现通知如下: 一、工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人员登记后,实行公务员工资制,执行时间为2006年7月1日,其中津补贴部分从2007年1月1日开始执行。 二、住房公积金。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理顺后,按工资执行时间,重新核定并缴纳住房公积金。 三、保险费。根据大政办发〔2010〕12号文件规定,事业单位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后,停止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中,市供销联社、广电中心、农发局(农机)、旅游局的批准时间为2008年12月23日(辽人〔2008〕250号),农发局(果业)、地震办的批准时间为2009年5月9日(辽人社〔2009〕51号)。 已参加社会保险的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后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全部返还给本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前的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账户予以封存。 由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调入机关的工作人员,其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期间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全部返还给本人。 机关在编工勤人员停止缴纳养老保险费,其在机关工作期间缴纳的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全部返还给本人,调入机关前的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封存。 四、退休。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机关在编工勤人员曾在企业、事业单位工作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其在企业、事业单位期间缴纳并封存的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返还给本人。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原由基金支付的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调整为财政预算安排解决,由原单位负责发放。 五、失业保险。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标准调整为单位全部工作人员月工资总额的0.5%。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主题词:人事 社会保障 参公管理△ 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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