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工商局关于庄河市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4-13
庄政办发 [2010] 2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工商局关于《庄河市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的改制意见》转发给你们,请抓好落实。
二○一○年四月三日
庄河市清理甄别
“挂靠”集体企业的工作意见
(庄河市工商局)
我市的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已接近尾声,但仍有部分“挂靠”在各委办局、社会团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所谓“假集体”企业,没有改制。为了进一步明晰这些“挂靠”集体企业的产权关系,促进我市经济协调快速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要求(财清字〔1998〕9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挂靠”集体企业进行清理甄别,现制定工作意见如下:
一、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的工作范围
凡2008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为集体企业,但资本来源主要为个人投资、合资、合作,其现有财产构成不属于集体性质为主,采取上交一定管理费(挂靠费),名义上由有关主管部门临时管理、委托管理或“挂靠”管理等企业,均属此次清理甄别工作范围。包括:
1、登记注册为集体企业但实际为各种类型的私营企业(或个体)。
2、登记注册为集体企业但因原接收“挂靠”的主营部门被撤销、合并、变更或划转其他单位临时“代管”的“挂靠”企业。
3、登记注册为集体企业但已名存实亡,有关接收“挂靠”的主管部门未督促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仍对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
4、登记注册为集体企业但其财产关系不清的各类民营等企业,以及其他类型的“挂靠”企业。
二、甄别清理“挂靠”集体企业的工作程序
1、明确职责:各主管部门应成立由主要领导亲自挂帅的清理甄别工作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委托依法设立的验资评估机构对纳入清理甄别工作范围的“挂靠”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并建立清产核资档案。
2、清理甄别:各清理甄别工作机构对纳入清理甄别工作范围的“挂靠”企业逐户进行清理、核实,结合工商登记档案,查清企业资金来源,界定企业现有资产、负债、权益,明确企业财产归属关系。涉及的“挂靠”企业单位要密切配合,及时、完整提供原始材料和现有企业状况,确保清理工作顺利开展。
3、规范整改:根据清理甄别情况,由各主管部门出具该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的产权界定证明文件(主要内容应有企业基本情况、清产核资后的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界定后产权归属、解除挂靠后债权债务的落实情况等),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产权管理等部门办理变更企业经济性质和税务及产权登记。经清理后名存实亡的企业,接收“挂靠”的主管部门要督促限期办理注销手续。经清理后产权界定确为集体或国有的资产,要及时收回,防止资产流失。对解体、破产及关停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由主管部门负责到市工商局办理注销手续;对具备改制条件的企业,按照庄政〔2002〕24号文件操作,企业改制后,应在一个月内到市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三、对清理甄别后的各类“挂靠”集体企业的处理方式
1、对经核实为集体性质或集体资产与职工个人股份占绝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企业,应纳入镇、村集体资产管理范围,进一步对资产进行价值评估,纳入改制登记。
2、对经核实为国有性质的企业,由市政府收回资产,纳入市国有资产管理范围,并及时办理企业经济性质和产权变更手续。
3、对经核实属于集体与私营、国有企业联营性质的集体企业,要按照集体企业对外投资的有关规定,查清各类对外投资及投资收益,对集体资产与职工个人资产控股的企业,要及时纳入集体资产管理范围;对集体资产与职工个人资产不控股的企业,由各主管部门出具该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的产权界定证明文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变更企业经济性质或组织形式和税务登记,并由接收挂靠的主管部门加强对集体资产和职工个人资产部分的管理。
4、对经核实为私营或个人性质的企业,由各主管部门出具该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的产权界定证明文件,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限期办理变更企业经济性质和税务登记。
四、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的工作纪律
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做好宣传和有关政策解释工作,各类“挂靠”集体企业必须认真配合,保证此项工作顺利进行,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挂靠”集体企业清理甄别工作的检查指导,对不按规定开展工作或走过场的企业进行严肃处理。
l、对未按规定组织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追究相关“挂靠”主管部门单位和“挂靠”集体企业有关领导的责任。
2、对未按规定组织清理甄别工作的“挂靠”集体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通过年检,税务机关实施重点稽查,国土资源部门和房产部门不予办理“挂靠”集体企业的权属转移变更手续。
3、对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中提供虚假证明,造成侵犯出资者权益或国有、集体资产流失等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4、此项工作务于2010年9月30日前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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