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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庄河市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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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庄河市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大连市残疾人托(安)养申请表
         2.大连市残疾人托养机构(日间照料站)审批表
         3.大连市残疾人托养机构一次性建设经费补助审批表
         4.大连市残疾人托养机构(日间照料站)补贴申请表
         5.残疾人集中托养、日间照料、居家安养花名册
         6.残疾人居家安养补贴申请表
         7.区市县残疾人托养补贴汇总表

 

                            二○○九年十一月八日

 


             庄河市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
                托养服务工作方案

 
  为落实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加强我市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提高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和谐进步,依据《大连市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暂行办法》(大残联〔2009〕2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托养服务工作纳入社会事业规划,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坚持公益性质,托养服务融生活技能训练、职业康复、教育、工疗、农疗、娱乐为一体,突出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性,不以赢利为目的。坚持因地制宜,选择和建立不同性质、不同规模、不同形式的托养服务机构以及目标一致、形式不同的托养服务体系,形成托养服务机构与残疾人康复机构、精神病医院、社会福利机构依托合作关系。

  二、总体要求
  采取“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联动、社会参与、资源整合”的工作模式,重点解决低保范围内精神、智力、重度肢体残疾人的实际困难,并按照《大连市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暂行办法》(大残联〔2009〕27号),统筹推进,贯彻实施。

  (一)建立长效机制。在完成2009年工作任务基础上,五年内,视财力情况逐年增加投资,基本解决我市低保范围内各类残疾人的托养需求。

  (二)加强组织管理。各类残疾人托养机构,必须具备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严格按照《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经营,在业务上接受残联、民政、卫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残联要与托养机构和日间照料站签订服务合同,严格残疾人入住审验和年度审验。对不合格的托养机构取消服务资格。

  (三)加强财务管理。对残疾人托养经费进行专项管理,设置专门科目,规范核算程序,确保专款专用。做到收支账目清楚,资金拨付、发放手续齐全、规范。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将不定期组织审计检查。要切实落实配套资金,经查实配套资金不到位,则停拨下年度资金。

  (四)加强档案管理。托养机构和日间照料站都要建立完整的服务档案,主要包括所有审批手续;享受补贴残疾人的户口簿、残疾人证、低保证复印件、个人简历、身体状况、残疾人家庭成员联系电话、家庭住址等;各类残疾人托养机构的服务内容和工作流程;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档案材料等。

  三、目标任务
  计划用5年时间(2009—2013),通过集中托养和日间照料的形式,逐步满足全市符合条件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的托养需求。市残联于每年3月份前根据各乡镇、街道残疾人托养需求情况下达该年度工作任务。

  四、服务对象和服务形式
  (一)服务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生活不能自理,其家庭又确实无力提供照料的贫困重度残疾人,服务形式为集中托养。

  (二)服务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生活不能自理,其家庭有一定照料能力或因疾病等原因不适合集中托养的贫困重度残疾人,服务形式为居家安养。

  (三)服务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生活能够基本自理,能参加培训和康复工疗活动的中轻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服务形式为日间照料。

  (四)服务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症》,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经过住院治疗病情已基本稳定,但仍需要过渡期康复,能够参加工疗活动的精神残疾人,服务形式为过渡期集中托养。

  本方案中的服务对象不包括18周岁以下,60周岁以上的“三无”和“五保”人员。

  五、扶持政策
  托养工作以给予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补贴或购买服务为主,以乡镇(街道)、社区、残疾人家庭和社会服务志愿者共同支持为辅的方式推进。


  (一)机构开办和无障碍建设补贴
  1.2009年,市残联在市内和农村各认定一所残疾人托养中心。依托原养老机构改造残疾人托养机构,床位数在50张以上,经认定符合残疾人托养机构条件的,大连市财政每张床位一次性补助开办和无障碍建设资金1000元。

  2.依托市特殊教育学校和社区设立的残疾人日间照料站,经认定符合残疾人托养机构条件,且照料残疾人不少于20人的,大连市财政一次性补助建设资金5万元。2009年我市设立日间照料站2所。

  所有补助资金先期投入60%,其余资金待残疾人入住率达到80%后投入。

  以上项目,我市按大连市财政补助标准匹配资金。

  (二)托养机构运营补贴
  1.集中托养补贴:市区每人每日补贴20元(床位补贴10元,特护补贴10元)。农村每人每日补贴12元(床位补贴6元,特护补贴6元)。精神残疾人过渡期托养只补贴床位费。所有进入机构托养的残疾人原本享受的低保金全部带入托养机构。城镇残疾人家庭每月承担100元日用品费用。农村残疾人家庭每月承担60元日用品费用。
  2.鉴于精神残疾人病情差异很大,许多过渡期精神残疾人需在精神病院托养,其床位补贴和低保金也可直接带入精神病院。
  3.日间照料补贴:每人每日补贴7元。
  4.居家安养补贴:城镇每人每月补贴200元,农村每人每月补贴100元。

  上述资金,大连市、我市两级财政按1:1比例承担。

  六、资金保障
  (一)机构开办和无障碍建设补贴
  1.集中托养:2×50张×1000元/张=100000元;
  2.日间照料:2×50000元=100000元。
  小计:200000元。此项资金由市财政拨付。
  (二)机构运营补贴
  1.集中托养
  (1)城市:50人×20元/人天×365天=365000元;
  (2)农村:50人×12元/人天×365天=219000元。
  2.日间照料:(69+71人)×7元/人天×365天=357700元。
  3.过渡期精神托养:60人×10元/人天×150天=90000元。
  小计:1031700元,需我市匹配515850元,此项资金由市财政拨付。
  七、实施细则
  申请开办残疾人集中托养及日间照料机构的,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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