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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居民小区和居民住宅楼等环境卫生专项整治的通告

发布日期:2009-11-03

【字号: | |

庄政办发 [2009] 121号

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迎接省级和国家卫生城市检查验收,扎实深入有效推进我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及《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从即日起对城区内居民小区、居民住宅楼和背街小巷等环境卫生进行专项整治,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城区内兴达街道、城关街道、新华街道管辖的所有居民小区和居民住宅楼。昌盛街道重在整治从庄河市区到垃圾处理场沿路环境。
  二、整治重点:清理居民小区和居民住宅楼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坚决消除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乱拉乱挂、乱贴乱画、乱停乱放等现象。清除私自开挖的菜园、清除杂草,清除厦顶、楼底陈年杂物,封堵垃圾通道,拆除居民区内的违章建筑等。
  三、达到标准:
  1.居民小区内以及居民住宅楼楼道、周围道路、绿地等公共场所要保持干净整洁,确保无乱堆乱放现象。
  2.居民住宅楼外墙面及楼道内整洁,消除野广告,确保无乱贴乱画现象。
  3.居民住宅楼周围及厦顶、楼顶无乱搭乱建、乱拉乱挂现象,房屋、厦子等外观保持完好、整洁。
  4.居民小区机动和非机动车辆划位停放,整齐有序,确保无乱停乱放现象。
  5.居民小区提高绿化、硬化率,确保无私自开挖菜园、无种植蔬菜(瓜果)等现象。
  6.背街小巷无杂草、垃圾及杂物堆放,边沟、街面及道路两侧保持整洁。
  四、时间要求: 11月1日~3日,集中整治。11月4日~6日,市创卫办对整治情况进行检查验收。11月7日~15日,各有关单位对存在的问题集中整改。
  五、在专项整治过程中,各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专项整治工作,对不积极配合的市民,要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充分调动居民的积极性,主动参与专项整治活动。市公安局、市规划监察大队、市城管大队等成立联合执法组,配合各街道办事处搞好专项整治工作。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辱骂、威胁、殴打执法人员者,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报社、电台、电视台等各新闻媒体要通过开辟专栏、专题报道、跟踪采访等多种形式对整治活动进行宣传报道和舆论监督,积极宣传好的典型,及时曝光脏、乱、差等问题,使专项整治活动真正成为全市人民的自觉行动。
  七、专项整治结束后,市创卫办将对未认真履行职责、整治不彻底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市、街道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要加强巡逻检查,坚决遏制反弹,再发现随意倾倒垃圾、乱贴小广告等破坏环境卫生现象,要及时依法查处。
  八、全体市民要进一步增强环境保护意识和公德意识,倡导文明、卫生、健康的生活理念,自觉维护整治后的环境卫生,并积极制止和举报损害环境卫生的不良行为,保持整治成果,为优化城市人居环境,美化市容市貌,提升城市品位,顺利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做出应有的贡献。
  特此通告。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卫生  创卫△  专项整治△  通告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
 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10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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