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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政办发〔2020〕16号|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6-07

【字号: |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大政办发〔20202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孤儿基本

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

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209号)精神,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市政府决定自202071日起,提高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执行标准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750元。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普兰店区、瓦房店市、庄河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540元;其他地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致,为每人每月750元。

(三)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全市城市集中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统一为每人每月1500元;全市农村集中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统一为每人每月975元。

(四)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全市集中养育孤儿及分散养育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分别调整为每人每月2250元和1500元。
(五)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19459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原享受本人标准工资100%生活费的人员,调整为每人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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