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政办发〔2020〕13号|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庄河市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5-02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庄河市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庄河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表
2.庄河市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表
3.庄河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协议书
4.庄河市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协议书
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庄河市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16〕178号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47号)、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通知》(辽民发〔2017〕46号)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8〕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解决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面临的突出困难、满足城乡特困人员基本需求为目标,切实加强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工作,在全市建立起城乡统筹、政策衔接、运行规范、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保障和维护好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权益,真正实现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有保障、日常和生病期间有照料。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照料护理标准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按照差异化服务原则,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档制定,一般分为全自理标准、半自理标准和全护理标准3个档次。全自理、半自理、全护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标准分别按大连市上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0%、20%、40%确定。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随大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浮动适时调整。
(二)进行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1.评估依据。按照《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规定,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依据自主吃饭、自主穿衣、自主上下床、自主如厕、室内自主行走、自主洗澡6项指标进行综合评估:6项指标全部达标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1—3项不达标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6项不达标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2.评估方式。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村(居)委会负责人、供养服务机构负责人等组成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小组,遵循直观、简便、易操作的原则,客观进行评估,填写“庄河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表”“庄河市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表”(见附件1、2)。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机构人员参加评估。逐步完善评估机制,积极探索委托医疗卫生机构、第三方专业机构等开展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3.复核评估。当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时,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评估小组及时复核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认定类别。
(三)确定照料护理形式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可以自主选择救助供养形式。鼓励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在家分散供养。供养服务机构应优先为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提供集中供养服务。
(四)签订照料护理服务协议
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可通过签订照料护理服务协议,本人委托其亲友、邻里、社会工作者或村(居)委会、社会组织、专业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照料人确定后,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签订照料护理服务协议。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与供养服务机构签订照料护理服务协议。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照料服务协议原则上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特困人员、照料人(机构)四方签订(见附件3);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照料服务协议原则上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供养服务机构、特困人员三方签订(见附件4)。
(五)发放照料护理补贴
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补贴主要用于特困人员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补贴发放给签订照料护理服务协议的亲友、邻里、社会工作者或村(居)委会、社会组织、专业服务机构等,由财政部门通过银行直接发放到提供照料护理服务的照料人(机构)账户。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补贴,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给提供集中供养服务的机构,由供养服务机构按规定统筹使用。
三、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制度是国家为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安排,是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编密织牢基本民生安全网的重要内容,是党中央关注弱势群体和保障民生的重要举措,各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履行好本级职责,抓好工作落实。
(二)落实职责分工。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工作由市政府领导,市民政局牵头,财政、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
市民政局负责统筹指导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工作,组织对乡镇(街道)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向财政部门申请照料护理补贴资金。
市财政局要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切实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需要。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协调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参与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工作。
各乡镇(街道)具体负责做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工作,加强政策宣传,指导、监督照料人(机构)和集中供养机构开展好照料护理服务,对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按规定进行公示,防止出现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村(居)委会要协助乡镇(街道)做好分散特困供养人员的照料护理工作,了解掌握特困供养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护理等情况,并协助做好特困人员的住院和丧葬等服务事宜。
(三)规范档案管理。各乡镇(街道)要加强特困人员档案管理,按照大连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档案管理的相关要求,重新整理特困人员档案,补充完善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和照料服务协议等材料,做到及时归档、资料完整、管理规范。
附件1
庄河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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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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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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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养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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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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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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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乡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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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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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内容 |
1.自主吃饭 ( ) |
评估结果 |
1.全自理 ( ) 标准: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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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主穿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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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主上下床 ( ) |
2.半自理 ( ) 标准: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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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自主如厕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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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室内自主行走 ( ) |
3.全护理 ( ) 标准: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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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自主洗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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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估小组 |
民政部门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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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镇(街道)成员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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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社区)成员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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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成员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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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困人员签字: |
法定监护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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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结论:( )
乡镇(街道) (公章) 年 月 日 |
评估结论:( ) 评估专家签字:( ) 医疗机构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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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庄河市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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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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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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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养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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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
住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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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街道(乡镇) |
|
供养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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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估内容 |
1.自主吃饭 ( ) |
评估结果 |
1.全自理 ( ) 标准: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 |
|||||||
|
2.自主穿衣 ( ) |
||||||||||
|
3.自主上下床 ( ) |
2.半自理 ( ) 标准: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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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自主如厕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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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室内自主行走 ( ) |
3.全护理 ( ) 标准: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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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自主洗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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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估小组 |
民政部门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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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镇(街道)成员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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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养机构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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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它成员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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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困人员签字: |
法定监护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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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结论:( )
乡镇(街道) (公章) 年 月 日 |
评估结论:( ) 评估专家签字:( ) 医疗机构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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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编号:
庄河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协议书
庄河市 乡镇(街道) 村(社区)
特困人员姓名: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庄河市民政局印制
甲 方(乡镇或街道)
单位名称: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地 址:
乙 方(村或社区)
单位名称: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地 址:
丙 方(照料人)
姓 名: 身份证号:
性 别: 民族:
联系电话: 与被照料人关系:
开户行: 账户:
现 住 址:
丁 方(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
姓 名: 身份证号:
性 别: 年龄: 民 族:
生活自理能力:( )全自理 ( )半自理 ( )全护理
现 住 址:
为保障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权益,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8〕31号)相关规定,签订如下照料服务特别协议: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作为服务项目委托方,委托乙方监督检查丙方执行本协议情况,如果出现服务不达标或丙丁双方产生纠纷的情况,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2.负责对丁方的管理工作,如果丁方不再符合特困救助供养条件或因丁方死亡等,经甲方审核后,终止其特困救助供养救助。
3.在协议实施过程中,甲方有监督、检查、纠正、叫停、终止等权利。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作为服务项目实施方,负责对丙方照料服务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如果出现服务不达标或丙丁双方产生纠纷的情况,应及时向甲方报告。
2.定期上门查看丁方的身体状况,如果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甲方报告。
3.如果丁方死亡,乙方应协助丁方亲属、丙方料理好丁方的丧葬事宜。乙方应依程序申请丧葬费补助金,丧葬费补助金的使用要依法依规统筹用于基本殡葬服务减免项目以外发生的必要费用支出。
4.负责审核监督每月发放给丙方的照料护理补贴费。
三、丙方权利和义务
1.丙方作为被委托人,从签订协议之日起,应向丁方提供日常护理、生活照料、陪同就医、住院陪护、康复辅助、心理疏导等服务。
2.应遵循丁方的意愿提供服务,尊重丁方的生活方式,不得以强迫、诱骗等非正常手段强行限制其人身自由。
3.丙方如果变更协议中的联系地址和电话,应及时告知乙方、丁方。
4.发现丁方身体状况异常或居住环境出现安全隐患时,应及时向乙方报告。
5.如果丁方死亡,丙方应及时向乙方报告,并协助丁方亲属、乙方料理好丁方的丧葬事宜。
四、丁方权利和义务
1.丁方作为被照料人,自愿选择分散救助供养形式,并自觉遵守关于特困人员供养政策的相关规定。
2.应有健康的心态,自觉做好力所能及的事情,不得向甲方、乙方、丙方提出不合理的要求。
3.如果外出探亲访友、办事等,须及时与丙方保持必要的联系。
4.如果对丙方的服务不满意,可向丙方提出改进意见或向乙方提出终止协议的申请。
5.照料护理费发放时间按照终止协议时间计算。
五、终止协议
本协议出现下列情况时,应予以终止。
1.丁方死亡或被宣告失踪;
2.丁方恢复劳动能力或年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除外)且具有劳动能力时;
3.丁方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时;
4.丁方财产状况不再符合特困救助供养条件时;
5.丁方的法定义务人具有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时;
6.丙方不再适合向丁方提供照料服务时;
7.其他应当予以终止协议的情形。
六、其他事项
1.庄河市民政局委托乡镇(街道)对已享受救助供养的特困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动态信息核对,审核情况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中予以记录,由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年审专用章。
2.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丙方签字(或手印): 丁方签字(或手印):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4
编号:
庄河市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协议书
庄河市 乡镇(街道) 供养服务机构
特困人员姓名: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庄河市民政局印制
甲 方(乡镇或街道)
单位名称: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地 址:
乙 方(供养服务机构)
机构名称: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地 址:
开户行: 账户:
丙 方(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
姓 名: 身份证号:
性 别: 年龄: 民 族:
生活自理能力:( )全自理 ( )半自理 ( )全护理
现 住 址:
为保障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权益,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8〕31号)相关规定,签订如下照料服务特别协议: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作为服务项目委托方,委托乙方履行照料护理丙方执行本协议情况,如果出现服务不达标或乙丙双方产生纠纷的情况,根据情况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2.甲方组织人员做好丙方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工作,指导乙方护理工作人员照料护理相关教育和培训。
3.负责对丙方的管理工作,如果丙方不再符合特困救助供养条件或因丙方死亡等,经甲方审核后,终止其特困救助供养救助。
4.在协议实施过程中,甲方有监督、检查、纠正、叫停、终止等权利。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作为被委托协议方,从签订协议之日起,应向丙方提供日常护理、生活照料、陪同就医、住院陪护、康复辅助、心理疏导等服务。
2.乙方应密切关注丙方的思想状况和身体状况,并有针对性地做好相应的服务工作,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如遇重大事情要及时向甲方报告。
3.乙方自觉接受甲方和有关上级部门的监督、指导,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照料护理服务质量。
4. 如果丙方死亡,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报告,并做好丧葬事宜。乙方应依程序申请丧葬费补助金,丧葬费补助金的使用要依法依规统筹用于基本殡葬服务减免项目以外发生的必要费用支出。
三、丙方权利和义务
1.丙方作为被照料人,自愿选择集中救助供养形式,并自觉遵守关于特困人员供养政策的相关规定,自觉遵守乙方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
2.丙方应有健康的心态,自觉做好力所能及的事情,不得向甲方、乙方提出不合理的要求。
3.丙方要注意健康和人身安全,遇事及时向乙方报告,一旦出现自己人为的安全事故,责任自负。
4.照料护理费发放时间按照终止协议时间计算。
四、终止协议
本协议出现下列情况时,应予以终止。
1.丙方死亡或被宣告失踪;
2.丙方恢复劳动能力或年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除外)且具有劳动能力时;
3.丙方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时;
4.丙方财产状况不再符合特困救助供养条件时;
5.丙方的法定义务人具有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时;
6.按照坚持“自主选择、托底供养”的原则,特困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供养方式,丙方自愿选择分散供养并经甲方批准的,此协议自行终止。
7.其他应当予以终止协议的情形。
五、其他事项
1. 庄河市民政局委托乡镇(街道)对已享受救助供养的特困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动态信息核对,审核情况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中予以记录,由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年审专用章。
2.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丙方签字(或手印):
年 月 日
附件:202006021733539101324659955.doc
文件解读:关于《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庄河市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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