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政办发〔2020〕9号|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自然资源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组织实施主体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4-24
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自然资源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组织实施主体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解决自然资源行政执行案件执行难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推进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的实施意见》(大中法〔2019〕251号印发)的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自然资源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组织实施主体明确如下:
一、组织实施主体
对于依据自然资源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责令退还或者交出土地、恢复原状等强制执行决定内容,经与人民法院沟通确定,原则上裁定由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实施;对于重大复杂、执行难度较大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经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相关部门请示市政府同意后,也可以由市政府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实施。
二、几点工作要求
1.市自然资源局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材料时,应明确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组织实施机关。同时将相关申请事项书面告知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2.人民法院准予执行裁定书送达后,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制定组织实施方案,并在裁定书指定期限内实施完毕;如不能在指定期限内实施完毕,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申请。
3.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执行过程中应当依法实施,坚持思想动员和协调化解优先,最大限度促成当事人自动履行。执行前,要做好执行风险评估,慎用强制手段,防止发生重大人身财产损害事件。强制执行期间,要做好全过程记录和证据保全,依法保障被执行人合法权益。
4.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根据执行工作的需要,配合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强制执行工作。
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件解读:关于《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自然资源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组织实施主体的通知》的解读
http://dlzh.gov.cn/html/newsShow_14_0_14098.html

首页
政务公开
政务服务
政民互动
走进庄河
招商资源
北黄海经开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