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政办发〔2022〕3号|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庄河市公路 水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3-04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庄河市公路水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庄河市公路、水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
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庄河市公路水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市公路、水路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2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2.3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4 现场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3 预防预警
3.1 预防
3.2 预警信息监测与报告
3.3 预警分级
3.4 防御响应程序
3.5 防御响应措施
3.6 预警支持系统
4 应急处置
4.1 事件分级
4.2 分级响应
4.3 信息报告与处理
4.4 安全防护
4.5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6 信息发布与宣传
4.7 应急结束
5 善后工作
5.1 恢复重建
5.2 总结评估
5.3 征用物资的补偿
5.4 抚恤和补助
5.5 保险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应急队伍保障
6.3 物资装备保障
6.4 技术保障
6.5资金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教育与培训
7.2 预案演练
7.3 责任与奖惩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 预案解释
8.3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保证公众出行安全,切实加强全市公路、水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提高交通突发事件应对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环境破坏及财产损失,保障经济正常运行,结合交通运输行业管理实际情况,特制订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以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大连市公路水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庄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为依据,结合我市交通运输行业的具体情况制定。
1.2.1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7)《公路安全管理条例》
(8)《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9)《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10)《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
(11)《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1.2.2 其他文件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2)《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4)《辽宁省公路水路重特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5)《大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6)《大连市公路水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7)《庄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路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以及需要提供交通运输保障的其他突发事件,包括以下情况:
(1)公共交通基础设施设备由于地震、地质、气象、海洋和人为原因造成严重破坏,致使交通中断;
(2)自然灾害等原因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需紧急疏散和转移;
(3)气象灾害、地震、海洋、火灾、爆炸、瘟疫、放射线和危化物污染等造成客运场站关闭,大批群众、旅客急需转运;
(4)抢险救灾人员和应急物资、设备急需运送;
(5)交通运输经营管理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突发公共交通事件可能是互相交叉又相互关联,还可能诱发次生和衍生其他灾害事件,因此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全面统筹,科学应对。
1.4 工作原则
预防和处置全市公路、水路突发事件,遵循“以人为本、减少危害,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条块结合、属地为主,部门协作、资源共享,依靠科技、提高效率”的原则。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市公路、水路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根据全市公路、水路应急工作需要,成立庄河市公路、水路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交通运输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市人武部副部长担任。
成员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人武部、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局、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局、庄河生态环境分局、市气象局、庄河邮政管理局、大连海事局庄河海事处、市消防救援大队、庄河北站、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组成。
市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大连市交通运输局、庄河市委、市政府关于处置公路、水路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
(2)领导、组织、协调公路、水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指导我市一般公路、水路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4)研究、解决和处置公路、水路突发事件中存在问题,向市政府和大连市交通运输局报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
(5)审议批准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请审议的重要事项。
2.2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值班电话:89706285 传真:89706285)。办公室主任由市交通运输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交通运输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市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负责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2)组织协调我市公路、水路突发事件预防预警、应急处置及事后调查评估工作;
(3)协调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工作;
(4)汇总整理信息,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通报各成员单位;
(5)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突发事件情况和发展趋势,提出对策;
(6)组织全市公路、水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培训和演练;
(7)统筹、规划、协调全市公路、水路应急处置装备和物资储备。
2.3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对公路、水路交通沿线和危害公路、水路交通干线附属设施灾害的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及时组织抢修损毁交通设施,确保公路、水路畅通;组织协调应急运力,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人员和物资的运输。
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根据市应急指挥部的安排,组织协调应急新闻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以及网络媒体的管理工作。负责公路水路突发事件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统筹协调组织公路水路突发事件互联网宣传管理和舆论引导、管控工作。
市人武部:根据市应急指挥部要求,组织民兵分队,视情况协调驻军参加公路、水路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当地社会秩序,保卫重要目标。
市政府办公室:统一收集、汇总报送市政府的重要信息,及时向市政府领导报告;传达市政府领导的指示要求;协助市政府领导做好公路、水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工作。
市发展改革局:组织协调庄河供电公司对公路水路突发事件中产权电力设施实施抢险救援,并为抢险救援提供电力保障;协调公路水路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工作;负责运输市场价格的政策宣传工作。
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协调庄河市内工业企业(非国有企业)做好公路水路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物资生产。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事发地的社会治安;迅速疏导交通,对事发地和通往事发地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做好反恐安全防范工作。
市民政局:按有关规定做好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公路、水路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相关经费的保障落实工作,加强资金使用,督促各乡镇(街道)财政按规定落实应急防治经费、补助经费并进行监督管理。
市自然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承担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协调公路水路突发事件中供气、供热等市政管线、设施的抢险救援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提供与公路、水路突发事件有关的主要河道的水情,指导事发地做好因公路、水路突发事件引发的与水利有关的次生灾害处置工作。
市卫生健康局:指挥、组织、协调事发地卫生部门开展公路、水路突发事件伤(病)员医疗救治、疾病控制、卫生监督等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市应急局: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事发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按照市政府授权,会同公安交管部门、交通运输部门、监察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一次死亡3至4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50至250万元的道路交通事故的行政责任进行调查;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并做好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如确有需要,协调有关部队参与抢险救灾工作;提供与公路水路突发事件有关的地震监测资料信息。
庄河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公路、水路突发事件引发环境污染的应急监测,为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指导;加强监控,及时提供环境监测信息;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环境监测工作,指导污染控制与处置;参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调查评估。
市气象局:及时提供公路水路突发事件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提供近期天气预报和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对事发地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
庄河邮政管理局:根据市应急指挥部要求,负责公路水路突发事件中的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邮政机要通信保障工作。
大连海事局庄河海事处:负责管辖水域内的水上交通管制,组织和协调本系统力量、商船参加海上应急行动,协调做好辖区水上搜寻救助工作。
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扑救火灾,配合有关部门清除事发地危险物品、控制爆炸险情,保护疏散物资,迅速控制灾情发展;积极抢救被困和遇险人员。
庄河北站:组织铁路运力做好公路水路突发事件抢险救援人员、伤(病)员等的运输工作。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市应急指挥部的领导指挥协调下,依据本预案制定相应的公路、水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定组织机构,落实责任分工。
涉及公路水路突发事件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各基础电信企业负责。
2.4 现场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应急响应启动后,由最先到达现场的行政职务最高人员或由市应急指挥部指定相关人员担任现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协调指挥工作。当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到达现场后,由总指挥全权指挥抢险救援工作。现场应急指挥部由事发地政府、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参与救援部门负责人组成。
现场应急指挥部职责:
(1)负责现场抢险救援工作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2)指挥、调动所有参与应急工作的队伍和人员;
(3)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态发展及救援情况;
(4)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各项任务。
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医疗救援组、安全保卫组、后勤保障组、事故调查组、新闻报道组、专家咨询组。
2.4.1 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室、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市卫生健康局、大连海事局庄河海事处、市人武部、事发地政府
职责:负责事发地应急抢险工作中的综合协调,保证抢险工作有序开展。
2.4.2 抢险救援组
牵头单位:市应急局
成员: 市消防救援大队、市公安局、庄河生态环境分局、市交通运输局、大连海事局庄河海事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人武部、事发地政府
职责:负责公路、水路突发事件中人员搜救、灾民转移、险情消除、公路水路通行能力恢复和鉴定公路、水路突发事件造成的破坏程度等工作。
2.4.3 医疗救援组
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局
成员:事发地政府
职责:负责现场伤(病)员的救治、转运及疾病控制、卫生监督等工作,并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和伤(病)员医疗救治相关信息。
2.4.4 安全保卫组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成员:市交通运输局、大连海事局庄河海事处、事发地政府
职责:设置公路突发事件现场安全警戒线;疏散公路突发事件事发地人员;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事发现场周边地区交通秩序,实施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保障救援道路、水路畅通。
2.4.5 后勤保障组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成员: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气象局、庄河邮政管理局、市人武部、事发地政府
职责:负责公路、水路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应急车辆、救援人员保障及经费保障、生活保障、善后处理等工作;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抚恤工作,组织、协调、督促保险机构做好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理赔工作;建立突发事件处置现场与上级应急指挥部的通信联络。
2.4.6 事故调查组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大连海事局庄河海事处(水路)
成员:市应急局、市自然资源局、庄河生态环境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气象局、事发地政府
职责:对事发地公路、水路突发事件原因进行调查和动态监测,为公路、水路突发事件处置提供相关技术支持,防止发生次生灾害,避免造成更大人员伤亡。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4.7 新闻报道组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
成员:市公安局、市应急局、市交通运输局、事发地政府
职责:负责应急救援现场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按照市应急指挥部提供的权威信息组织协调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报道。
2.4.8 专家咨询组
专家咨询组是市应急指挥部的咨询机构,由交通运输行业及其他相关行业工程技术、科研、管理、法律和应急救援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研究分析公路、水路突发事件的情况和发展趋势,为指挥决策提供应急调查技术报告和抢险救灾咨询或建议,科学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3 预防预警
3.1 预防
(1)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积极开展公路、水路气象灾害预报,地质灾害预报,重大危险源监测、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等工作,共同做好公路、水路突发事件的预防工作,并督促各单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2)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坚持预防为主,强化交通安全生产应急能力建设,应根据应急预案开展经常性的督促检查和培训演练,建立和完善公路、水路突发事件风险评估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重点领域、区域及危险源进行排查和评估。
(3)在春运、汛期和气象条件恶劣、重大活动等特殊时段,各相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做好预防工作,强化排查、巡查和核查等监督检查,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建立和完善以预防为主的日常监督检查机制和制度,避免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行区域;二级保护区内具备绕行条件的路段原则上禁止危化品运输车辆通行,确需进入的,各相关部门必须做好监管工作。禁止一切危化品在饮用水域运输。
3.2 预警信息监测与报告
交通运输、自然资源、气象、水务、公安、应急、卫生健康、海事、科工等部门单位应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成员单位通报预警信息。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发现或接到预警信息或社会公众的报告,并经核实确认公路、水路突发事件发生后,要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并于1小时内向市政府和上级交通应急管理机构报告,逐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来不及形成文字的,可先以电话形式报告,随后呈送文字报告。来不及呈送详细报告的,可先作简要报告,然后根据事态的发展和处理情况,随时续报。
对于特别重大公路、水路突发事件,事发地政府及市交通应急管理机构要在获知事件发生信息15分钟内电话报告初步情况,40分钟内书面报告基本情况,90分钟内书面报告详细情况,并全程跟踪续报。
社会其他各团体及公众如发现公路、水路隐患苗头或事件也应及时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3.2.1 信息报告原则
预警信息报告应遵循“迅速、准确、真实”的原则,在发现或接到预警信息或社会公众的报告,并经核实确认后,要立即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缓报、漏报和瞒报公路、水路预警信息。各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必须保证24小时通讯畅通,市应急指挥部值班电话为89706285。
3.2.2 预警信息内容
(1)地质灾害易发区的预警信息;
(2)有关河流的相关水文监测的预警信息;
(3)地震灾害预警信息;
(4)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息;
(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信息;
(6)有关国家重点或紧急物资应急运输需求的预警信息;
(7)重大交通安全、刑事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可能引起公路、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
(8)可能影响市内重要港口生产作业、重点交通项目建设的预警信息;
(9)公路水路运输系统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10)其他需要提供公路水路交通应急保障的紧急事件信息。
3.3 预警分级
根据可能诱发的突发事件发生时对交通的影响和需要的运输能力,公路、水路突发事件预警分为四级,分别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志,Ⅰ级为最高级别。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升级、降级。
3.4 防御响应程序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相关部门预警信息时,及时核实有关情况,报市应急指挥部,并提出启动防御响应建议。
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启动Ⅳ级防御响应及Ⅲ级防御响应前置,Ⅲ级防御响应由大连市应急指挥部启动,Ⅰ级、Ⅱ级分别由国家、省级应急指挥部负责启动。
根据事态发展态势,防御响应可转入应急响应,按照应急响应程序处置。
当预警的情况未对公路水路交通造成影响,或预警解除时,防御响应自动结束。
3.5 防御响应措施
防御响应启动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通知各应急工作组,做好应急队伍召集,应急物资、器材、装备等的调配等应急响应准备工作。视预警级别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公路水路所属地政府及相关部门通报预警信息,提出防御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预警信息的发展变化趋势,对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应对措施;
(3)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相关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准备应急处置所需运力和装备,必要时提前调集;
(4)向市委、市政府、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报告或通报防御响应启动情况;
(5)及时向社会发布防御响应启动情况,宣传避免、防御危害的常识,提出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公布咨询电话,对信息公开进行管理;
(6)根据需要启动应急协作机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
(7)加强对可能受影响的交通运输枢纽、重点通航建筑物、重点场站、港口、码头、重点运输线路、航道及重要施工现场的巡查维护和安全保卫,必要时采取停工、人员撤离、交通管制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其他必要的防护性、保护性措施。
3.6 预警支持系统
建立各部门预警联系人常备通信录及信息库,在充分整合现有各部门信息资源的基础上,加快建立和完善统一管理、多网联运、快速响应、处理有效的信息联运体系。
4 应急处置
4.1 事件分级
公路、水路突发事件按照性质类型、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等级。
4.1.1 特别重大(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件:
(1)因突发事件导致高速公路、国省干线交通毁坏、中断、阻塞或者大量车辆积压、人员滞留,通行能力影响周边省份,抢通、处置时间预计在48小时以上的。
(2)重要港口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重要通航设施重大损坏;主要通航河流、界河等重要航道发生长时间断航或严重堵塞。
(3)因突发事件导致重要客运枢纽、水运能力遭受特别严重损失,运行中断或秩序严重混乱且影响重大,造成大量旅客滞留,恢复运行及人员疏散预计在48小时以上的。
(4)公路、水路工程建设,道路运输站(场)、港口发生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故,且造成死亡(失踪)30人以上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或造成100人以上重伤的,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5)危险货物(含剧毒品)运输泄漏造成道路、水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使区域生态功能丧失,对相关地区正常生产、生活造成重大影响、重大人员伤亡〔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和巨大经济损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的。
(6)发生因重要物资缺乏、价格大幅波动严重影响经济整体运行和人民正常生活,超出省级交通运力组织能力的。
(7)需要启动国家应急响应,调用本省和交通系统以外资源予以支援的。
(8)省级其他突发事件Ⅰ级应急预警启动,需要交通运输部门提供联动响应的。
(9)按照交通运输部、辽宁省、大连市的要求需要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
4.1.2 重大(Ⅱ级)
调用本省和交通运输系统资源能够控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件:
(1)因突发事件导致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交通毁坏、中断、阻塞或者大量车辆积压、人员滞留,抢通、处置时间预计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内的。
(2)重要港口局部瘫痪,一船港口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重要航道严重堵塞或重要航道设施严重损坏;一般航道通行中断。
(3)因突发事件导致重要客运枢纽运行中断、水运能力遭受严重损失或秩序严重混乱,造成大量旅客滞留,恢复运行及人员疏散预计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内的。
(4)公路、水路工程建设,道路运输站(场)、港口发生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故,且造成死亡(失踪)10人以上、29人以下的;或危及10人以上、29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或造成50人以上重伤的;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的。
(5)危险货物(含剧毒品)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一次造成10人以上、29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或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重大泄漏事故的。
(6)发生因重要物资缺乏、价格大幅波动严重影响区域内经济整体运行和人民正常生活,对本市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道路、水路交通运输保障的。
(7)省级其他突发事件Ⅱ级应急预警启动,需要交通运输部门提供联动响应的。
(8)按照交通运输部、辽宁省、大连市的要求需要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
4.1.3 较大(Ⅲ级)
调用大连市和交通运输系统资源能够控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件:
(1)因突发事件导致高速公路、国省干线交通毁坏、中断、阻塞或者大量车辆积压、人员滞留,抢通、处置时间预计在6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的。
(2)因突发事件导致县道、乡道交通毁坏、中断、阻塞或者大量车辆积压、人员滞留,抢通、处置时间预计在24小时以上的。
(3)重要港口受损,一船港口能力遭受较重损失;重要航道堵塞或重要通航设施损坏严重;一般航道阻塞。
(4)因突发事件导致重要客运枢纽运行中断,造成大量旅客滞留,恢复运行及人员疏散预计在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的。
(5)公路、水路工程建设,道路运输站(场)、港口发生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故,且造成死亡(失踪)3人以上、9人以下的;或危及3人以上、9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或10人以上重伤的;或造成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6)危险货物(含剧毒品)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一次造成3人以上、9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49人以下中毒(重伤)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或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重大泄漏事故的。
(7)发生因重要物资缺乏、价格大幅波动严重影响区域内经济整体运行和人民正常生活,对本市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产生较大影响的,需要道路、水路交通运输保障的。
(8)大连市其他突发事件Ⅲ级应急预警启动,需要庄河市交通运输部门提供联动响应的。
(9)按照省交通运输厅和大连市的要求需要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
4.1.4 一般(Ⅳ级)
调用本地区和交通系统资源能够控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件:
(1)因突发事件导致高速公路、国省干线交通毁坏、中断、阻塞或者大量车辆积压、人员滞留,抢通、处置时间预计在6小时以内。
(2)因突发事件导致县道、乡道交通毁坏、中断、阻塞或者大量车辆积压、人员滞留,抢通、处置时间预计在12小时以上的。
(3)一般航道受阻;通航设施受损坏;港口受损较轻。
(4)因突发事件导致重要客运枢纽运行中断,造成大量旅客滞留的。
(5)公路、水路工程建设,道路运输站(场)、港口发生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故,且造成死亡(失踪)2人以下的;或危及9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或9人以下重伤的。
(6)危险货物(含剧毒品)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一次造成2人以下死亡,或者29人以下中毒(重伤)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或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重大泄漏事故的。
(7)发生因重要物资缺乏、价格大幅波动严重影响区域内经济整体运行和人民正常生活,对当地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产生重要影响的,需要道路、水路交通运输保障的。
(8)其他市级突发事件Ⅳ级应急预警启动,需要交通运输部门提供联动响应的。
(9)按照大连市交通运输局的要求需要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
4.2 分级响应
公路、水路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4.2.1 先期处置
在发现或接到公路、水路突发事件报告后,按照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由事发地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响应,协调交通、公安、应急、武装部等有关部门做好道路及航道抢修、运力调度、应急运输、灾民转移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按照“先控制,后处理”的原则,迅速采取措施,实施先期处置,尽可能控制和缩小影响范围,防止事态扩大。
4.2.2 Ⅰ级、Ⅱ级、Ⅲ级处置
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公路水路突发事件时,第一时间报告大连市政府和大连市交通运输局,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结合实际确定应急响应行动。需要大连市级以上有关部门应急力量支援时,由大连市政府和大连市交通运输局向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请求。
4.2.3 Ⅳ级处置
发生一般(Ⅳ级)公路水路突发事件时,由市应急指挥部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应急响应行动。需要大连市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向大连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请求。
4.2.3.1 市应急指挥部工作流程
①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公路、水路突发事件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前期处置情况;
②由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宣布启动应急响应,市应急指挥部召集相关成员单位、事发地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通报情况,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负责向社会发布;
③立即开通与事发地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发展动态,指导督促事发地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④组织召开专家咨询会,进行风险评估,提出处置建议,现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带队赶赴现场指挥公路、水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根据市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指定位置,根据职责部署本部门开展协同应急处置工作;
⑤按规定向大连市报告事件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视情况请求大连市交通运输局支援。
进入响应后,应采取下列措施:
(1)启动应急预案,宣布进入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2)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跟踪监测,加强值班和信息报告;
(3)发布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4)按照政府的授权,发布相关信息,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提出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公布咨询电话,对信息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5)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相关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应急处置所需运力和装备,检测用于运输转移的交通运输工具和应急通信设备,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
(6)根据需要启动应急协作机制,加强有关部门间的协调沟通;
(7)加强对交通运输枢纽、重点场站、重点运输线路的巡查维护和安全保卫;
(8)根据突发事件危害程度和上级指示,转移、疏散人员和重要财产,要求受影响区域的交通经营单位采取预防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有关应急处置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其他必要的防护性、保护性措施;
(10)应当根据事态发展,以及事发地政府的意见建议,相应调整或者停止所采取的措施。
4.2.3.2 现场应急指挥部工作流程
(1)协助或代表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在现场召开市应急指挥部会议,研究确定应急响应方案;应急处置要立足于快速反应、运转高效,依靠专家力量,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
(2)根据突发事件类型、事件可控性、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及周边环境的敏感性,现场应急指挥部实施如下措施:
①维护现场秩序,迅速划定现场工作区和交通管制区,并设置警示标志;
②进行现场踏勘、专家咨询,根据突发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受影响人员分布、应急人力与物力等情况,组织制定科学的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根据事件发展趋势,对方案进行调整优化;
③指挥协调事发地交通管理部门调集人员、物资、设备、工具,对突发事件造成影响进行消除,对受损的交通基础设施进行抢修、抢通或搭建临时性设施以满足交通运输正常运行需要;
④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搜寻、营救遇险人员,确定事件疏散区域,组织运力疏散、撤离受威胁人员和运输车船,组织应急物资运输;
⑤对危险源和危险区域进行控制,设立警示标志;
⑥采取控制、防范措施,防止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⑦必要时请求市政府和市交通运输局的帮助,启动联合机制,组织协调公安、医疗、消防等有关部门参与现场勘察、保护和治安维护工作;
⑧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事件情况和应急处置开展情况;
⑨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客观地向社会和媒体发布应急处置信息;
⑩提供其他有利于控制、减轻和消除危害的必要措施,并在突发事件得到控制后,及时清理现场。
(3)当公路、水路突发事件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或管辖范围时,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①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向大连市政府和大连市交通运输局请求启动更高级别的应急响应;
②请求大连市政府和大连市交通运输局协调突发事件发生地周边交通主管部门给予应急处置支持;
③请求大连市政府和大连市交通运输局派出现场工作组和专家、有关技术人员对应急处置给予指导;
④请求大连市政府和大连市交通运输局在资金、物资、装备设施、应急队伍等方面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给予支持;
⑤按照已经建立的协作机制,协调有关部门参与应急处置。
4.3 信息报告与处理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向市委、市政府、大连市交通运输局等相关应急管理部门报送突发事件信息。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协作建立信息快速通报与联动响应机制,明确各相关部门的应急日常管理机构名称和联系方式,确定不同类别预警与应急信息的通报部门,建立信息快速沟通渠道,规定各类信息的通报与反馈时限,形成较为完善的突发事件信息快速沟通机制。
公路水路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启动后,事件涉及相关机构应将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及时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形成定时情况简报,直到应急响应终止。
信息报告内容包括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发生原因、影响范围和程度、发展势态、受损情况、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和成效、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4.4 安全防护
(1)应急救援人员防护
根据救援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危害,佩戴相应的专业防护器材或安全防护装备;
当遇到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的紧急情况,现场应急指挥部应当迅速做出撤出的决定。
(2)遇险人员救护
救援人员应携带救生器材,将遇险受困人员立即转移到安全区;
对救出人员进行现场紧急处置,将重患者立即转移到医疗专业机构处置。
(3)公众安全防护
市应急指挥部通过研判事故区域具体情况,决定并发布疏散指令,受威胁群众选择安全的疏散线路,避免横穿危险区域;
根据有害物质的危害性,指导疏散人员就地取材(如毛巾、湿布、口罩等),采取建议有效的措施保护自己。
4.5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根据事发地的实际情况和突发事件特点,在专业救助力量不能满足救助需求时,明确动员的范围、组织程序、决策程序,组织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应急救援,维护社会秩序。
4.6 信息发布与宣传
(1)公路、水路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与宣传工作由新闻报道组组织协调。
(2)公路、水路突发事件相关新闻发布材料由相关应急工作组及时提供素材,新闻报道组汇总审核后发布。
(3)应急信息公布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信息公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公路、水路突发事件基本情况、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
(4)新闻报道组负责组织协调公路、水路突发事件新闻通稿,传递事态进展的最新信息,解释说明与突发事件有关的问题,澄清和回应与突发事件有关的错误报道,宣传交通应急管理工作动态,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的指示要求组织召开公路、水路突发事件相关单位、部门参加的新闻发布会。
(5)新闻发布主要媒体形式包括电视、报纸、广播、网站等。
4.7 应急结束
Ⅳ级应急响应需终止时,市应急指挥部采取如下终止程序:
(1)经市应急指挥部各牵头单位及相关专家会商评估,认为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或上级部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终止时,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终止Ⅳ级应急响应建议。
(2)发生Ⅰ级、Ⅱ级、Ⅲ级事故的扩大应急,遵循“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其终止程序由国家、省、大连市应急指挥部发布应急终止令。
(3)经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同意后由市应急指挥部宣布终止Ⅳ级应急响应。
(4)根据市应急指挥部或现场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向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结束命令,解除应急状态。
5 善后工作
5.1 恢复重建
市应急指挥部根据公路、水路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及造成的损失,提出善后处置意见,并报市政府批准。事发地政府组织协调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市交通运输局应积极做好突发事件受灾情况的统计工作,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开展损毁交通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及时查清、汇总抢险物资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应急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5.2 总结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组织参与单位开展总结评估工作。市交通运输局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开展灾后总结评估工作,准确统计公路水路基础设施损毁情况,客观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成效,深入总结存在问题和下一步改进措施,并按规定向市政府和大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报总结评估材料。参加应急救援行动的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助调查工作,认真答复与事件有关的询问,真实地提供各种记录。
5.3 征用物资的补偿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因应急而紧急征用的物资给予补偿,被征用物资的单位、个人应提交征用物资使用情况报告,否则按征用物资单位的记录给予补偿。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分别负责本系统、本部门的征用物资补偿申请统计工作,并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由市应急指挥部统筹安排补偿事宜。
补偿形式包括:现金补偿、费用减免、实物补偿和其他形式的行政性补偿等。
5.4 抚恤和补助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配合事发地政府,对参加应急处置的有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5.5 保险
保险包括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和受灾人员、财产保险。应急救援人员应由其所在单位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于参保的受灾人员,保险公司应切实履行赔付义务。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间要畅通信息交流沟通渠道,保证信息资源共享。要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通信设施系统,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通过有线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和互联网络等多种形式,确保在事件发生时通信畅通。
6.2 应急队伍保障
(1)市交通运输局要按照“平急结合、因地制宜,分类建设、分级负责,统一指挥、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公路、水路突发事件应急保障队伍,并在市政府和大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2)市交通运输局要建立应急运输车辆、船舶技术档案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车辆、船舶的技术状况。应急运输车辆、船舶所属单位负责保持应急运输储备车辆、船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并强化应急运输车辆、船舶的日常养护与保养工作。
(3)专业应急队伍保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专业应急抢通保障队伍的组建和日常管理工作。在发生公路、水路突发事件时,由市应急指挥部统一调度应急队伍、储备物资和设备,实施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①加强公路专业应急抢险保通队伍建设。结合公路路网规模、结构、地域分布特点,公路管理机构要分别以公路养护管理部门及日常养护队伍为基础,构建基层公路专业应急抢险保通队伍,各乡镇(街道)普通公路应急抢险人员不少于50人,保证2小时内到达救援地点。
②加强水路专业应急抢险保通队伍建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相关港口企业,要加强航道维护能力建设,发挥设计、施工和运行维护人员在应急抢通中的作用,并以长期服务于全市水运建设市场的专业航道养护施工企业为基础,建立干线航道、港口航道等疏堵保通专业应急队伍。
③加强危险品运输应急队伍建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根据我市运输主要危险品货物的类别,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重点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运力组织和保障。加强从业人员岗位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处置突发事件能力。督查企业制定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提高企业应对和处置危险货物运输突发事件能力。
④加强客货场站、港口码头应急抢险队伍建设。在充分依靠属地公安及消防专业应急力量的基础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导客运场站、港口码头,依托专职安全管理员、保安员,挑选业务骨干人员,组建应急救援队伍。
⑤完善水上应急队伍建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港航企业要在辽宁省海上搜救中心和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结合水上搜救工作的实际需要,加强水上搜救队伍建设,鼓励动员社会各方面志愿者参加,形成以专业搜救力量为主、社会力量参与的水上搜救应急队伍;加强船舶污染应急队伍和清污应急队伍建设,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加强对船舶油品和油污水经营和处置相关企业的业务指导,督促指导各港口码头企业等企业建立本单位应急队伍。
⑥加强应急运输保障队伍建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依托道路运输企业和水上客货运输企业,明确责任和义务,完善应急运输补偿机制,建立应急运输保障车队船队,完善指挥调度联络和协调机制,保障各类重点物资、抢险救灾应急物资的运输和人员的疏散。
在运力选择类型方面,要根据可能发生事件的性质,合理确定大中型客车、专用货车和普通货车等车型,以及客运船舶、运输船舶和特种船舶等船型。
储备运力必须做到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证能正常投入运输活动。应急储备运力单位、运力数量、类型及人员数量要逐级报告备案。
⑦加强施工安全应急队伍建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在市政府的领导下,逐步建立以项目自救为主、专业救助为辅、安全专家为技术支撑的交通建设应急队伍体系,加强建设安全应急技术专家资源库建设,探索建立以施工企业、地方专业救援队伍为重要补充力量的救援联动机制,全面提高交通行业建设安全应急救援能力。
6.3 物资装备保障
(1)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做好公路、桥梁、港口等交通应急物资的储备工作。
应急物资包括公路、水路抢通物资和救援物资两类。公路、水路抢通物资主要包括:沥青、碎石、砂石、水泥、钢桥、钢板、木材、编织袋、融雪剂、防滑料等;救援物资主要包括:方便食品、饮水、防护衣物及装备、医药、照明、帐篷、燃料、安全标志、车辆防护器材及常用维修工具、应急救援车辆等。还要采取社会租赁和购置相结合的方式,储备一定数量的机械,如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撒布机、汽车起重机、清雪车、平板拖车、运油车、发电机、空压机、凿岩机等。
(2)建立实物储备与商业储备相结合、生产能力储备与技术储备相结合、政府采购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应急物资储备方式,加强全区交通应急物资储备建设,强化应急物资储备能力。应急物资储备基地(点)应向上级行业主管单位备案。鼓励有条件的交通企业建立应急设备基地(点)。
(3)公路交通应急物资储备基地(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路突发事件发生的种类和特点,结合公路抢通和应急运输保障队伍的分布,合理布局、统筹规划建设。
(4)储备物资实行封闭式管理,专库存储,专人负责。储备物资入库、保管、出库等要有完备的凭证手续。对新购置入库物资进行数量和质量验收,并在验收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验收入库的情况上报主管部门。
6.4 技术保障
在充分整合现有交通通信信息资源的基础上,加快建立和完善统一管理、多网联动、快速响应、处理有效的公路水路应急信息联动体系。
(1)由市交通运输局组建市级应急信息联动体系。
(2)公路水路应急联动体系应根据公路水路突发事件信息的接报处理、跟踪反馈和应急处置等应急管理需要,及时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数据、图像、资料等信息,实现与上、下级应急信息的互联互通。
(3)建立包括专家咨询、知识储备、应急预案等内容的数据库。
6.5 资金保障
(1)交通应急保障所需的各项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应分级负担,要根据公路、水路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需要,统筹安排应急救援专项资金和应急培训、演练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予以保障。公路、水路工程项目应急保障所需各项经费应在工程概算中予以考虑,并在各施工合同费用中单独予以明确,由业主单位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调配使用。
(2)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有效的监管和评估体系,对公路、水路突发事件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7 监督管理
7.1 教育与培训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负责组织相关领导同志、应急管理工作人员、救援人员的培训工作,将应急培训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工作并作为年度考核指标;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联合演练,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工作。原则上,各级领导干部每年培训不少于1次;应急管理工作人员每年应至少接受一次相关知识的培训;应急救援队伍每年培训不少于1次,并依据培训记录和考核成绩实施应急人员的动态管理,提高交通运输应急保障人员的素质和专业技能。
7.2 预案演练
公路水路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定期组织实施。为保证本预案的有效实施及完善,市交通运输局要结合应急预案,有计划、有重点地制定演练计划,至少每2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计划和演练记录上报上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7.3 责任与奖惩
公路、水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及时给予宣传、表彰和奖励。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重要信息或者在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一经查实,将依纪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结合日常管理工作对预案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使应急预案得到有效的实施和不断完善。
定期开展公路、水路突发事件应急能力评估工作,建立规范化的评估机制,综合路网规模、组织体系、重大危险源分布、通信保障、应急队伍数量、规模、分布等因素,制定客观、科学的评价指标,提出评估方法和程序。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本预案管理,根据实际需要组织专家评审和修订更新。按照评审结果需修订或更新时,报市政府批准。
乡镇(街道)交通管理部门参照市公路、水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订本行政区域内和本系统的公路、水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报市交通运输局备案。要根据形势变化和实际需要,及时修订完善相关应急预案。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施行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庄河市公路水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的文件解读
http://dlzh.gov.cn/html/newsShow_16_603_279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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