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政办发〔2025〕11号|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庄河市农村供水县域统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6-05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庄河市农村供水县域统管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庄河市农村供水县域统管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庄河市第八届政府第68次常务(扩大)会议精神,全面推进我市农村供水县域统管工作,根据《大连市水务局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供水高质量发展和县域统管工作的通知》《庄河市农村供水县域统管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农村供水工程,是指城市建成区以外为农村居民和单位供应生活用水和生产用水(不包括灌溉用水)的工程。农村供水工程包括集中式供水工程和分散式供水工程,集中式供水工程,是指设计日供水百人以上的工程;分散式供水工程,是指使用和采用简易设施及工具直接从水源取水或者设计日供水百人以下的供水工程。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县域统管,是指由具备供水行业相关要求、具有从事自来水运行管理实力的单位对我市辖区内集中式农村供水工程承担统管工作,进行统一管理、统一运维、统一服务,确保我市农村供水工程良性运行。
第四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水源保护、水质监测检测、供水用水及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五条 农村供水管理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各乡镇(街道)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承担辖区内农村供水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水务、财政、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部门单位,在市政府领导协调下,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农村供水管理单位落实运行管理责任,以上统称“三个责任”。建立健全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完善运行管理细则和落实运行管理经费“三项制度”,确保农村供水工程有机构和人员管理,有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
第六条 市水务局是农村供水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农村供水安全管理相关规定,依法核发供水单位取水许可等相关证件,牵头制定农村供水运行管理考核办法和实施考核管理,依法对农村供水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内农村供水的组织、协调和监管;统筹管理和督促指导村民委员会落实每处村级供水工程的管护人员、管护制度和管护经费来源;协调处理辖区内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的矛盾以及涉及各类供水安全事件的预案应对和应急处置;协助统管单位做好辖区内供水设施的运营维护及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工作;督促指导定期开展辖区内农村供水保障情况排查,分类建立问题台账和用水问题限时处理闭环机制;指导村民委员会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村规民约。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是辖区内农村供水安全责任人,要配合或接受乡镇(街道)的委托,对辖区内未纳入供水企业管理的村级供水工程进行管理,并负责落实单村工程村级管水组织及管水人员;督促指导村级管水组织及管水人员定期开展辖区内农村供水保障情况排查,分类建立问题台账和用水问题限时处理闭环机制;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村规民约;配合做好辖区内供水设施维护及水费收缴等工作。
第二章 管理模式和实施主体
第九条 根据农村供水规模,管理模式分为县域统管和专业管护两种模式。
第十条 县域统管,即县级统一管理+乡镇、村协助管理,大连北黄海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二级子公司大连恒洋水务有限公司(简称统管单位)为县级农村集中供水运行管理的统管主体,承担万人以上供水工程的日常运行专业化管理。万人以下供水工程经工程所在乡镇(街道)授权与乡镇(街道)综合服务中心(水利站)或组建的第三方自来水公司(乡镇级协管单位),签订运行管理服务协议,负责工程日常运行管理,各乡镇(街道)综合服务中心(水利站)进一步与单个供水规模千人以下供水工程所在地的村委会(村级协管单位)签订管理服务协议,授权其负责工程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专业管护,即大连北黄海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自来水有限公司(专业管护单位)承担杨树房净水厂管网向农村延伸供水工程的日常运行管理;大连北黄海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自来水有限公司的二级子公司东诚自来水有限公司(专业管护单位)承担青堆净水厂管网延伸供水工程的日常运行管理;大连北黄海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花园口水务有限公司(专业管护单位)承担花园口净水厂管网延伸供水工程的日常运行管理。专业管护单位为统管单位下属实施主体。
第十二条 实行专业管护及万人以上供水工程的应急抢修工作,由大连北黄海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所属的大连广源城乡建设有限公司统一承担。实行县域统管的协管工程,由工程所在地乡镇(街道)通过购买服务或组建等方式,建立应急抢修队伍,与应急抢修队伍签订维修服务协议,保障农村供水可持续。
第十三条 乡镇(街道)组织协管主体综合服务中心(水利站),依托辖区内第三方自来水公司、村委会落实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协管单位。
第十四条 庄河市检验检测认证技术服务中心负责农村供水工程水质巡检定检抽检工作。
第三章 运行管理单位职责
第十五条 农村供水工程按照《辽宁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的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45号)规定管理。千人以上农村供水工程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标准化管理的通知》(办农水〔2022〕307号)标准运行,百人以上农村供水工程参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标准化管理的通知》(办农水〔2022〕307号)标准运行。
第十六条 统管单位负责万人以上农村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以及万人以下农村供水工程的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建立水费收缴、维修管护等统一调度机制,加强对协管单位管理人员的技术指导,做好群众节约用水、用水付费宣传等工作。
第十七条 统管单位负责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日常制水、设备维护、净化消毒、水质检测等技术服务工作;协助市水务局制定农村集中供水工程考核办法并做好考核管理;协助生态环境部门、属地乡镇(街道)做好农村水源地保护、安全防范以及重大活动、节日期间和极端天气的供水保障;接受市水务局监督检查和考核,并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十八条 统管单位要完善组织构架,科学设置部门和管理人员,制定运营管理制度,在市水务局的监管和指导下,制定统一的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维修标准,逐步建立健全运行管理平台。
第十九条 协管单位负责统管单位授权范围内农村供水工程的日常运行、水费收缴、工程看护及简单维修工作等。加强农村供水专业化管护等工作的沟通协调。做好群众节约用水、用水付费宣传等工作。
第二十条 专业管护单位完善专业化管护组织架构,科学设置岗位职责,建立内控制度,配置搭建专业化管护队伍,精准高效开展专业技术含量较高的维修管护。制定专业化管护、巡查维护、维修抢修、应急供水等工作标准及流程。建立完善智慧管理服务平台,提高农村供水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管护水平,实行用户报装、报修等24小时线上线下一站式便捷服务。建立应急抢救队伍,加强应急处置能力,编制应急预案,及时演练,妥善应对突发事件。完善监督举报问题受理、响应、回访机制,畅通渠道,高效答复处理。
第四章 工程核查移交
第二十一条 各乡镇(街道)对属地农村供水工程进行全面核查,建立农村供水工程供水范围内用水户和实际供水户等基本信息台账;全面梳理已建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情况和存在问题。
第二十二条 各乡镇(街道)清理万人以上供水工程的资产和相关台账,终止原经营管理合同,妥善处理好原供水人员及各类矛盾纠纷;并加大工程移交后水费收缴标准、流程等内容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氛围,确保工程顺利移交。
第二十三条 统管单位及专业管护单位与乡镇(街道)签订管理服务协议,经乡镇(街道)授权与乡镇(街道)协管主体签订千人以上万人以下工程日常管理协议;乡镇(街道)协管主体与村委会签订千人以下日常管理协议;明确管理范围及责任。
第五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农村供水水费收入主要用于供水工程设施的管理、维修、更新、改造和管理人员工资等支出。统管单位应建立年度专账,根据专项审计结果,保本运行管护资金缺口部分由属地政府补助,逐步通过水价调整机制达到收支平衡,保证农村集中供水工程良性运行。
第二十五条 市水务局落实上级财政农村供水相关资金补助政策,各类补助资金按政策规定专项用于农村供水各项支出。统管单位会同乡镇(街道)在每年9月底前编制农村供水工程维修方案,报市水务局审核同意后,由乡镇(街道)组织实施。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条 农村供水县域统管是推动农村供水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市县域统管工作专班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互相协作,共同推进,确保县域统管工作顺利实施。
第二十七条 工作专班建立定期调度、通报机制,及时掌握县域统管工作进展。对统管主体的水量水质、水费收缴、设施设备运营、管网维护、群众投诉等情况进行量化考核,实行与维养资金安排挂钩。强化信用评价管理,对履职不到位、服务不及时、质量不过关、水质不达标的,限期予以整改。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各乡镇(街道)要充分利用多种宣传媒介,广泛宣传实施农村供水统管工作的重要意义,强化责任意识,增强推进统管工作的执行力。要做好现有承包人和干部群众的思想工作,积极争取承包人和干部群众的理解、支持,努力推进县域统管工作顺利开展。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文件解读:关于《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庄河市农村供水县域统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的文件解读
http://www.dlzh.gov.cn/html/newsShow_16_603_1176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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