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政发〔2024〕6号|庄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4-12-30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北黄海经济开发区各部门,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市属国有企业:
为调整优化能源结构,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满足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以及《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大政规发〔2024〕2号)等规定,市政府决定调整庄河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
(一)庄河主城区:迎宾大街以南,内环路以东,庄河河道以西,九顶梅花山以北区域;
(二)大连北黄海经济开发区全域。
二、建成时限
2025年12月31日前建成禁燃区。
三、高污染燃料种类
(一)庄河主城区参照执行《高污染燃料目录》Ⅲ类(严格)标准,高污染燃料包括:
1.除单台出力大于35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3.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二)大连北黄海经济开发区执行《高污染燃料目录》Ⅱ类(较严)标准,高污染燃料包括:
1.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禁燃区范围类别有重合的,高污染燃料种类按照较严格区域的标准执行。
四、禁燃区要求
(一)在禁燃区内,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禁止直接燃用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等)。
(二)庄河主城区内燃用煤炭及其制品的单台35蒸吨/小时及以下锅炉,应按照国家、省和大连市相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拆除、改用电、天然气或其他清洁能源。
(三)庄河主城区内已经建成使用的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的非生物质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生物质专用锅炉,应在2025年底前完成整治。
(四)禁燃区内的民用燃煤设备,应加快推进清洁取暖改造,使用电、天然气或其他清洁能源替代,或实施搬迁。尚未完成改造、或改造完成因客观原因取暖设施运行尚不稳定的区域,不得燃用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其中,型煤、焦炭、兰炭的组分含量不得大于附件中规定的限值),以及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五)本通告规定的高污染燃料是指生产和生活使用的煤炭及其制品、油类等常规燃料,不包括工业废弃物和垃圾、农林剩余物、餐饮业使用的木炭等辅助性燃料。
五、职责分工
(一)市发展改革局、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庄河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加快推进能源和产业结构调整,推广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加大清洁能源和清洁取暖推广力度,加快天然气、集中供热等相关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加快推进散煤治理;组织开展生物质锅炉整治。
(二)未列入禁燃区范围的区域,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订本区域相应的改燃计划和方案,促进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改用清洁能源。鼓励未列入禁燃区范围的单位和个人自愿对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进行改造,改用清洁能源。
(三)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本通告自2024年12月31日起施行。《庄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庄政发〔2015〕24号)同时废止。
附件:部分煤炭制品的组分含量限值
庄河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部分煤炭制品的组分含量限值
|
燃料种类 |
含硫量(St,d) |
灰分(Ad) |
挥发分(Vdaf) |
|
型煤 |
0.5% |
-- |
12.0% |
|
焦炭 |
0.5% |
10.0% |
0.5% |
|
兰炭 |
0.5% |
10.0% |
10.0 |
文件解读:图解《关于庄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的文件解读
http://www.dlzh.gov.cn/html/newsShow_16_603_523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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