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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河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通告

发布日期:2022-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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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森林防火条例》、《辽宁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和《大连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命令》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通告如下:

一、森林防火区

全市范围内有林地及边缘100米以内范围。

二、森林防火期

森林防火期为每年的10月1日至翌年5月31日,其中森林高火险期为每年春节前10天至元宵节后5天和每年3月15日至5月15日。

三、森林防火规定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内烧香烧纸、送明火灯、燃放烟花爆竹和吸烟、野炊、烧荒、燎地格、烧腐病果树枝皮等一切野外用火行为。因特殊情况确需用火的,应向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市政府批准后在监督下按规定用火。森林高火险期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行为。

四、违规用火处罚。

在森林防火期内,对违反森林防火相关规定的,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给予处罚;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市森林防火报警电话:0411-89812979,12119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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