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稳有序推进水土保持补偿费等非税收入划转工作
发布日期:2021-07-05
为贯彻落实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实现我市非税收入顺利划转,确保我市非税收入工作顺利开展,经济发展服务中心积极做好与税务部门非税收入征管职能有序划转工作,把握好时机节点,有效推进非税收入征管业务对接。
按照《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的规定和要求,在先期将水土保持补偿费、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排污权出入收入、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划转至市税务局征收,非税收入划转的基础上,根据《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1年第12号)、《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的规定,按照市税务局的工作衔接内容的要求,结合划转非税收入项目的征缴依据和征管现状等情况,拟定了关于土地闲置费等六项非税收入划转工作的相关意见,确保非税收入划转工作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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