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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解读《社区矫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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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社区矫正法》的基本概念、立法历程、重大意义、社区矫正与监禁矫正的区别、工作衔接机制等内容

访谈实录

2020年6月30日在《社区矫正法》实施的前日,庄河市司法局与庄河市广播电台联合开展《社区矫正法》直播宣传。

本次直播过程历时一小时,庄河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科科长陈学贤介绍了《社区矫正法》的基本概念、立法历程、重大意义、社区矫正与监禁矫正的区别、工作衔接机制等内容,认真回答了听众关心的社区矫正工作的基本情况、未成年犯的特别规定、社区矫正对象的奖惩和收监执行、社区矫正对象的权利保护等问题。

同时庄河市司法局组织全市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及全体社区矫正对象集中收听《社区矫正法》宣传内容,此次节目播出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访谈实录:

主持人:什么是社区矫正?

陈学贤:社区矫正是指针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这四类犯罪行为较轻的对象所实施的非监禁性矫正刑罚或考验。

主持人:管制与缓刑的区别是什么?

陈学贤:“管制是刑罚的一种,而缓刑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被判处管制的被告人,不限制其人身自由,执行社区矫正,期满自行解除;执行缓刑的,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被告人,给其一定的考验期,考验期过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

主持人:社区矫正的发展历程?

陈学贤: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于2003年开始试点,2009年在全国试行,2014年在全国全面推进。经过17的努力,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社区矫正事业发展迅速、成效显著。社区矫正的人均执行成本只有监狱的1/10,社区矫正对象的再犯罪率一直保持在不到0.2%的较低水平,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总体看,社区矫正工作成为贯彻落实党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现惩罚与教育结合的社会主义刑罚目的,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生动法治实践。

《社区矫正法》的颁布实施,是社区矫正工作发展历程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社区矫正工作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目前,全国累计接收社区矫正对象478万,累计解除411万人,每年列管120多万人,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促进司法文明进步发挥了重要作用。

主持人:社区矫正报到流程?

陈学贤:《社区矫正法》第21、22条规定:

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自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到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

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由看守所或者执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自收到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社区矫正对象移送社区矫正机构。

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由监狱或者看守所自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社区矫正对象移送社区矫正机构。

社区矫正机构(司法局)应当依法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核对法律文书、核实身份、办理接收入矫登记、建立档案,并宣告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事实、执行社区矫正的期限以及应当遵守的规定。

主持人:社区矫正适用的对象(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请分别解释?

陈学贤: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判处管制的罪犯仍然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劳动,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

缓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

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定时间的刑罚之后,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司法机关将其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的刑罚执行制度。(这一类罪犯多数是因身体原因不适宜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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