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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证明丢失作废声明(2026-1923)

发布日期:2026-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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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利人刘润春(身份证号:2102251971****0105)所有的坐落于庄河市兴达街道光复委新天居家园70号4层03号的不动产,建筑面积为55.41平方米。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抵押贷款,不动产权证书号为201908013121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201908013122号,因保管不当不动产登记证明丢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现声明作废。

   声明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

                       2026年10月8日


责编: 张晨义  来源: 不动产登记中心 | 【打印】 |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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