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公告(2024-598)
发布日期:2024-04-07
根据海城市人民法院(2022)辽0381执10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海城市人民法院(2015)海执腾字第5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庄河市新华街道工农管委会范屯委三环8号一层601号的庄房权证庄私字第201300403号房屋过户至海城市振东饲料有限公司名下。因我中心无法收回上列房屋产权证。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声明上列房屋产权证作废。
凡对公告有异议者,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单位提交书面异议材料,逾期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我单位将按程序办理转移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庄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方式:0411-89813169-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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