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物价局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
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和《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为了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防止和抑制重要商品及服务价格不合理上涨,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安定群众生活,纵使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庄河市物价局决定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对新天地金玛超市和旺客隆超市的重点商品实行调价备案。
一、实行调价备案的重点商品目录
粮食类:散装大米及5公斤以上包装袋装米;散装面粉及5公斤以上包装袋装面粉。
方便面:康师傅的红烧牛肉面(五联包)、华丰三鲜伊面(包联包)。
食用油类:金龙鱼牌、胡姬花牌、福临门牌、鲁花牌、元宝牌5升装大豆油、花生油、调和油。
肉类:猪五花肉、猪带皮前槽肉、猪带皮后肘肉;牛腩肉;春和蒜味肠。
牛奶类:蒙牛百利包(277g)纯牛奶;伊利百利包纯牛奶;三寰巴氏纯牛奶(500g);三寰超高温奶(500g)。
二、具体备案要求
在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调价备案名单的经营者应当在调价后24小时内将确定重点商品调价书面报告送达庄河市物价局。
(一)一次调高价格4%以上的(含4%);
(二)十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6%以上的(含6%);
(三)三十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10%以上的(含10%)。
备案内容包括企业名称、商品名称、品种规格、调价时间、调价幅度、调价理由(进货发票复印件)、进货量等。
庄河市物价局受理经营者的调价备案后,有异议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并责令有关经营者恢复原价或者降低调价幅度;逾期未告知的,视同对经营者调价无异议。
三、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制定价格。对临时价格干预期间列入调价备案的经营者,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庄河市物价局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处罚:(1)未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的;(2)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备案的;(3)不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不予提价、降低提价幅度或者标准等决定的;(4)不按照规定说明理由或者虚构理由、提供虚假资料的;(5)违反价格干预措施的其他行为。
四、价格干预措施是在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的特殊情况下,依法采取的防止价格不合理上涨的临时性、辅助性措施。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目的在于制止经营者不合理涨价和乱涨价,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不改变经营者自主定价的性质,不是冻结物价。实行调价备案只是对调价的合理性保留干预的权力,对经营者合理的涨价不应干预。如无正当理由,价格主管部门不得要求经营者亏损经营。
五、加强监测分析。庄河市物价局对列入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范围的商品市场供求和价格变化情况要进行重点监测,跟踪分析干预措施落实情况,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上报。要加强对替代性、关联度较高的相关商品及服务价格的监测,严格控制价格上涨的连锁反映。
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纳入调价备案范围的商品及服务,庄河市物价局要加强检查,对经营者不按规定要求执行价格干预措施以及散布谣言、串通涨价、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对性质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典型违法案例,要公开曝光,确保价格干预措施的贯彻落实。
七、申报备案具体受理部门为庄河市物价局(市政府大楼419、428房间)电话89706125、89706127。
二OO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