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岭满族乡交通安全委员会
主 任:梁静波 乡党委书记
副主任:衡大庆 政府乡长
曲 斌 政府副乡长
成 员:景惠喜 交通助理
姜 傲 派出所副所长
李人久 司法所所长
刘德发 农机站长兼文教助理
太平岭满族乡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主 任:曲 斌(兼)
副主任:景惠喜(专干)
成 员:姜 傲 李人久 刘德发
乡直各企事业单位、学校村民委员会成立交通安全领导小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成员3-5人,组长由单位主要领导担任,设交通专干或兼职人员,成员由相关人员组成。
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和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的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的落实工作,制定本单位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细则,负责交通事故指标的实施计划和方案。
二、对本单位的驾驶人员和全体职员开展经常性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活动,定期组织学习道路安全法律法规,教育职工、学生和相关人员参加社会交通安全宣传活动。
三、对单位自有和职工自驾的各类机动车辆进行内部登记,制定单位道路交通奖惩制度,并认真执行。
四、建立健全本单位驾驶员和雇佣、外借、聘用驾驶人员的登记和管理制度。
五、实行机动车“三检”(出车前、行车中、入库后检查)制度,保证单位自有和单位员工自驾的车辆达到国家检验标准,督促其按期参加技术检验。
六、杜绝有车单位出现无证驾驶和驾驶无牌照机动车辆现象。
七、自觉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实施。
八、严格施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责任制,对本单位、本辖区出现的重特大责任交通事故和突破安全防范责任制指标的,应自觉接受上级机关的处罚。
各单位应在5月20日前将建立和调整后的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小组及专(兼)职人员名单上报乡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